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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视频岂能随意直播
许 辉
//m.auribault.com 2017-05-12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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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监控视频所带来的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来加以解决,完全用现有的法律规定难以阻止其泛滥的趋势

  近日,一家名为“水滴直播”的视频直播平台上出现了全国多地校园视频监控的直播画面,被直播的场景包括教室、食堂、操场甚至宿舍,清晰的画面和声音让人仿佛置身校园中,网友还能对直播留言点评。监控视频能不能直播?谁来管理被直播的监控视频?公众隐私怎样保障?这些问题引发社会热议(5月11日《人民日报》)。

  有人说,这是一个全民直播的时代。从2016年网络直播元年开始,短短的一年多时间,网络直播已渗透到社会多个领域和行业。尽管笔者之前对网络直播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当从直播平台上看到学校教室里老师和学生们的一举一动时,尤其是得知“用户只要购买了某公司的视频监控摄像头产品,就可以主动选择把监控内容分享到该平台上”时,笔者对网络直播功能如此之强大、范围如此之广、门槛如此之低感到深深的担忧,可以说是细思恐极:假如监控视频用户都选择了视频分享,在监控覆盖面逐步扩大的当下,我们究竟还有什么隐私可言?

  尽管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直播监控视频,但并不意味着监控视频就可随意直播。不管是出于管理的目的还是监督的目的,在公众场所安装监控,一律不得侵害他人隐私,都应根据各地安全技术管理法规进行。禁止在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监控也已从社会呼吁进入地方立法,如《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对此就有规定。所以公共场所监控应当依法安装、依法管理,所收集、保存的图像资料也应当由专人管理,防止非正常流出和外传,这是严格监控安装管理的应有之义。所以,通过网络直播监控视频,从根本上忽略了对监控所收集的视频资料的管理,当事人的隐私没有任何尊重和保护。

  为了规范网络直播,国家网信办去年出台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等。这些是对网络直播门槛的最低要求,从法理上讲,自然适用于监控视频直播。凭购买某款监控产品后选择分享即可实现的直播,直接跨过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的网络直播的最低门槛而进入公众视野,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此叫停,直播平台应当主动关闭或暂停发布,监控视频管理者也应当尽快取消分享。这样才能体现出对他人隐私的尊重,也是遵守法律法规的必要之举。

  面对网络直播的快速发展以及监控覆盖面的加大,直播监控视频所带来的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来加以解决,完全用现有的法律规定难以阻止其泛滥的趋势。要实现对此类行为的法律规制,必须明确监控视频管理的主体以及公开的条件、范围、内容、法律责任等。当然,当事人如果认为直播监控视频侵害了其隐私权的,可以首先考虑私力救济,直接要求视频发布者和直播平台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查处。相信通过个体维权可以倒逼监控视频直播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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