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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峰:防止超期羁押需治公权力
//m.auribault.com2013-10-09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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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在案件侦办、审查活动中牢固树立人权保障意识和效率意识,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整合相关规定,于今年6月出台了纠防案件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实施办法。该办法概括出32条要求和措施,建起发现、纠正、防止超期羁押及久押不决的“隔离墙”。(10月8日《检察日报》)

    超期羁押,说的通俗一些,就是非法拘禁。而早在2003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都相继在全系统开展清理工作,限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超期羁押问题,但10年来问题依然,“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押而不决”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导致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主要因素是社会管理中“公权至上、私权为轻”观念导致一些人长期沿用“有罪推定”思维,是公权力缺乏约束的结果。

    然而,法治社会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定罪,其公民权利就必须予以恢复。那种自以为掌握了公共权力,就天然地居于正义地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所有措施都属正当的看法,是与法治精神严重相悖的。

    像超期羁押问题显然是损害了公民私权利,更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同时,司法机关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是典型的违法行为。要看到,中国的立法,固有“宜粗不宜细”的传统,但在羁押期限上,都是十分具体和明晰的。按照“有法必依”的要求,只要依法办事,断无羁押超期之情形发生。

    所以,法律制度建起发现、纠正、防止超期羁押及久押不决的“隔离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必须“治”公权力。发现超期羁押之后,对责任人追查和处理,还需要司法机关来点“壮士断腕”的决心,不要官官相护,更不要心怀因公违法可轻责的松弛乃至纵容,要以依法办事的理念树立和巩固政府的公信力。近年来,一些政府机关违法是造成政府公信力下降的重要原因,它比官员的腐败更能损害政府形象,并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此,防止超期羁押亦须“治”公权力。只有立足常态管理,尊重规则,严明法纪,强化责任机制,约束公权力,超期羁押才会得到根本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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