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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立法 需要“断、舍、离”
王琳
//m.auribault.com 2016-03-08 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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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为慈善法做减法,将之还原为社会法,立法工作才能从焦虑中走出

  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是今年两会的一大热点。草案如果获得通过,慈善法将成为规范我国慈善事业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该法的立法过程也是立法法大修后立法工作的首次大型演练,被誉为“开门立法”的表率。

  细数近年来的重要立法和修法,几乎无一不是几经波折,数次审议方获通过。慈善法立法恰遇上这个“立法不易”的时代,从2005年国家民政部开始推动此项立法时起算,至今已有11个年头。这11年间,一方面是慈善事业飞速发展,据2013年的统计,我国接受社会捐赠的总额已达989亿元,是2006年捐赠总额的近10倍;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慈善社会组织的数量已有56.1万个。慈善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另一方面,慈善业面临的负面冲击也接连不断。尤其是以“郭美美事件”、“壹基金事件”、“嫣然天使基金事件”等为代表的公共舆论焦点,使众多爱心人士的慈善信心蒙上了挥之不去的阴影。在观念之旧、体制之弊、部分慈善从业者素质堪忧之外,立法之失也屡被提出。为慈善业构建更加规范的环境,让捐赠者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尊重,让求助者有章可循,让欺诈行为受到惩处等,都加诸多年难产的慈善法身上。

  应注意的是,慈善法虽一直在难产中,但并不表示慈善无法可依。近年来,与慈善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层出不穷。如《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对促进慈善业的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一部统一的慈善法首先要面对的,就是在整合现行林林总总的慈善法规的基础上,构建出一个足以实现内在逻辑自洽的慈善体系。为了完成这一目标,“开门立法”是必要前提,在打开立法大门的同时,还应为相关利益主体的充分博弈搭建平台。

  关联如此之众的一部法律,在制定阶段有不同意见实属常态。早前就有媒体报道,民间的慈善法草案版本就已超过五个。要推动它往前迈进,需各方在博弈中一点一点达成妥协。鉴于慈善法所背负的期望过多,当下的草案整合恐怕还得以“断、舍、离”优先。比如,让欺诈行为受到惩处应是慈善法责任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又要注意,慈善法并不是刑法,慈善犯罪的罪与刑不应成为它的内容;慈善法也不是行政法,它的立法宗旨应更多为社会慈善松绑,而不是捆绑。先为慈善法做减法,将之还原为社会法,立法工作才能从焦虑中走出。(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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