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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歧视”亟待保障跟进
左崇年
//m.auribault.com 2016-01-25 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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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性在怀孕期,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开除员工。然而,刚刚怀了二胎的李女士却被所在单位要求“主动辞职”。如今,李女士仍然坚持上班,却处处被刁难。(1月24日《环球时报》)

  从今年1月1日起,全面二孩政策开始实施,随之而来的方方面面的影响正逐步凸现。近来,各地媒体接到多名女性就业者投诉,反映在找工作时遭遇企业“二胎歧视”。 不少女性的职场生活受到了或多或少的影响,这既有在找工作过程中所面临的尴尬问题“是否单独家庭”,“是否有生育二胎的意愿”,也包括入职之后职务晋升的机会问题等等。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待遇。女职工由于特殊的生理原因,其在孕期的劳动权利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怀孕而对其进行歧视性管理,肆意降低其薪酬水平,侵犯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子怀二胎被要求自动离职,这是对女工合法权益的侵犯。

  二孩政策落地后,必然要迎接诸多来自现实的问题。企业要讲究效益最大化,女工多生一个孩子,多休一次产假,多从工作中分离出一分精力,必然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企业要考虑经济成本,这是事实。但是企业应该有社会责任,自觉分担二孩政策带来阵痛的责任。何况,二孩政策给企业带来的苦恼和负面影响也是暂时的,相信只要科学安排,及时调整,这些问题是完全能够解决的。

  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如果放开二孩政策所产生的社会成本大部分都分摊到企业身上,势必会让一些企业在今后招聘员工时,刻意回避女性求职者,进一步加大就业市场中的性别歧视,增加女性的就业难度。面对“二胎歧视”,应该出台一系列的其他配套政策措施来加以完善。对于女工较多、生育二胎较多的企业,政府部门也应当考虑企业的实际问题,予以政策关怀,或者给予政策补贴,尽量减轻对企业效益造成影响等实际问题。

  对于“二胎歧视”,劳动保障部门应该积极维权,切实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政府也应督促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后续政策,减轻人们的后顾之忧,使二孩政策真正落地,女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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