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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校园霸凌不该成为孤例
史洪举
//m.auribault.com 2016-12-20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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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便不动用最严厉的刑罚手段,也可退而求其次,尝试赋予学校惩戒权,或者设立专门学校管教犯错学生

  只因不顺眼,今年2月,徐某、蹇某等6人聚集找到女孩小婷,对其做出扇耳光、用水淋、强迫脱衣和下跪等行为…近日,浙江鹿城法院宣判了这起案件,被告人是7名女孩,其中5个是高中生、未成年人,另两人作案时刚满18岁,最重的被判6年半。7人分别因强制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至9个月不等(12月19日央视网)。

  近年来,校园暴力、校园欺凌事件屡屡发生,且很多事件情节极恶劣,甚至达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温州的这起案件,施暴者均受到了严厉惩戒,尽管有效地抚慰了受害者,但这种惩戒不具有可复制性,纵观很多校园暴力事件,鲜有施暴者被严厉追责。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施暴者施加以有效惩戒,让其充分认识到规则的重要性。

  审视温州的这起校园霸凌事件,7名施暴者中,2人年满18岁、4人16岁以上不足18岁、1人不满16岁。在法律上,16岁以上的人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14岁到16岁只有犯8项重罪时才负刑事责任。这也是此起校园欺凌事件中多数施暴者均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因素,即并非是事件的恶劣程度,而是施暴者年满16周岁才让其受到了惩戒。

  换言之,假如施暴者是未满16周岁的初中生,这些欺凌他人者很可能受不到任何追责。这正是当前最需要重视的问题,即多数校园欺凌的施暴者未满16周岁,甚至未满14周岁。这样一来,哪怕校园霸凌行为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也无法对行为人施加治安管理处罚,遑论刑事制裁。从某种程度上说,未成年身份成了这些人肆意妄为、欺凌他人、为非作歹的“护身符”。

  实践中,即使人民法院判决了民事赔偿,这些赔偿也均由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施暴者根本尝不到无视规则的不良后果,也不会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意识。这既是对公平正义的侵害,也是对受害人的极大不公,试想,校园霸凌事件中,受害人多是未成年人,受到欺凌后的身心创伤更重,难以康复,凭什么只保护欺凌他人者而无视受害人的正当权益?

  惩戒校园霸凌行为,预防校园暴力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政府、社会、学校等多方努力。目前,有关部门或许可以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这样一来,很可能将大部分校园霸凌事件纳入刑法规制,让施暴者为其霸凌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即便不动用最严厉的刑罚手段,也可退而求其次,尝试赋予学校惩戒权,或者设立专门学校管教犯错学生。要知道,惩戒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手段,仅仅局限于口头的批评教育,却像“鸵鸟”那样漠视惩戒教育,本身就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而且,如果不能对校园欺凌责任人施加行政、刑事制裁,又没有学校惩戒或矫正教育补位,这些人可能更加肆无忌惮、无法无天。《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已提出要强化教育惩戒威慑作用,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简而言之,是时候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让校园霸凌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了。或者赋予学校惩戒权,或者设立专门学校,让屡教不改的“校园小霸王”接受矫正教育。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强有力的手段引导未成年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促使其从小树立底线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明白哪些行为是他人、学校和社会不能接受的,哪些行为将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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