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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泄露不能无人负责
胡印斌
//m.auribault.com 2016-09-22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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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泄露往往面临“无人负责”的局面,看似很多环节、很多部门都有责任,实则所有的后果最后都由当事人自己来承担。

  据报道,明星的航班信息倒卖在微博上司空见惯,随意搜索就能找到数十个倒卖账号,具体的价格则根据明星名气大小和受欢迎程度有所区别。单条航班信息普遍行情是15元至30元,如果肯花300元即可查询“民航旅客订座系统”。

  从山东准大学生徐玉玉被骗引起猝死,到清华大学一教授被骗1760万元,再到明星的航班信息被肆意倒卖或随意查询,一段时间以来,公众个人信息泄露成为舆论焦点,并由此引发普遍的社会焦虑。不少人对周边环境充满戒心,有的甚至把公检法等部门的正常来电误认为是诈骗电话,造成新的“次生灾害”。

  公众个人信息泄露的路径有多少?有媒体分析北京市各级法院近6年的相关案件发现,掌握这些信息资源的快递、网购、物业、教育等机构是信息泄露的源头,而保险、理财、房地产中介等行业以及职业倒卖人则是这些信息的主要购买者。这还不包括民航、通信运营商等更加庞大的行业产业体系。

  可以说,采集或接近个人信息的机构和部门等,均有可能成为公众个人信息泄露的出口。相关机构掌握的公众个人信息量越大,其需要肩负的保护责任也就越大。在北京各级法院公开的判例中,涉及泄露信息量最多的一起案件达到了惊人的1.3亿多条。个人信息的大面积泄露,不仅给当事人带来很大困扰甚至财产与生命的损失,也极大地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在信息时代,必要的公众个人信息采集是保持社会正常运转的需要,是一种信息红利的分享。但采集机构有责任,也有义务保管好这些信息,从契约角度讲,采集就意味着一种承诺、约定。公众通过提交个人信息获得相应的服务便利,而相关采集机构则应该履行保密的义务与责任。唯有恪守契约,才有可能建立社会信任,不然,信息即鸿沟,最后的结果只能是信任崩塌。

  以民航而言,不管是“内部人”作祟,恶意出卖航班信息,还是售票系统安全意识差,通过转链接等形式泄露信息,抑或是系统被攻陷,作为管理部门均责无旁贷。特别是,当倒卖航班信息已经成为一条“成熟”的生意链条,表明该系统已经面临一定程度的治理失效,有必要从根本上强化管理。同样,电信诈骗频发也与相关部门管理责任不落实关系甚大。监管部门理应积极作为,在提供便利的同时要考虑到防范恶行,不能纵容一些企业只顾拓展业务而无视公众权益的唯利是图。

  当然,若要斩断个人信息泄露背后的利益链条,从根本上看,还是要强化法律惩处。目前,个人信息泄露往往面临“无人负责”的局面,看似很多环节、很多部门都有责任,实则所有的后果最后都由当事人自己来承担。尽管目前刑法中有关于“出售、非法提供公众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众个人信息罪”的定罪与量刑的内容,但对于何为“公众个人信息”“非法获取”“情节严重”等关键内容均尚未明确。说到底,公众个体的安全感是一个社会稳定有序的基础。公众有不被随意打扰、肆意侵犯、恶意欺诈的权利,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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