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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面临攻坚克难
沈栖
//m.auribault.com 2016-03-14 来源: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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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在播发“2016年两会十大热点前瞻”时,把“司法改革”列为其一,并给它定位是“为全面小康提供法律保障”。两会期间,“司法改革”确实也成为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议的焦点,不少议案、提案都是有涉这一问题,建言献策。可以预期:在“十三五”开局之年,我国的司法改革将会有新的拓展、新的态势、新的成就。

  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司法改革”,但语焉不详,也没有形成工作的部署;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又明确提出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并将其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五位一体”的格局,将深化司法改革作为依法治国的要旨,司法改革进入了“快车道”。在前两批共18个省市司法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将在全国各地推开,成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

  司法改革就其内涵而言,主要是指对司法机关从机构设置、职权划分、管理体制到诉讼制度、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改进和完善;从其外延上看,不仅包括司法体制,也包括司法制度,甚至还包括司法机关与外部的关系,如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与行政执法的关系等。司法改革涉及到国家整个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它远远超出了单纯的审判领域或有限的司法场域。我国之所以要进行司法改革,因为它彰显两个“必然”:一、社会转型、社会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转化的必然。我国的“治国”路径走过了从人治到德治(政策治)到法治的历程,司法改革是迈向法治的必然;二、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实行法治必然要强化司法作用,法治社会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司法作用高度凸显的社会。倘若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愿景,司法改革是一道绕不过的坎。

  经过二十多年的司法改革,成就是巨大的,如确立了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理念,司法制度的创新和变更有了长足的进展,从整体上克服了三个弊端,即:司法的地方化、司法的非职业化、司法的行政化。但司法改革尚未有穷期,在司法改革实施推进过程中,党中央提出“以改革的精神对待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要求。在我看来,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司法改革,目前首先要做的事:一是对中央提出的100多项司法改革措施能否在调查研究和实践试点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调整、变更;二是全面而正确地评估现今我国司法公信力、公正性、廉洁度以及公众对司法的满意度;三是对达成司法改革目标的标准进行量化分解和科学预测,对100多项司法改革措施之间的相互衔接、彼此匹配、整体协调状况进行精细化安排,对司法改革可能出现的短板现象和薄弱环节进行预判。

  必须指出,司法改革并不止是某个司法部门的事儿,也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而是全体国民的大事,它关系到全体国民的切身利益,亟需调动社会各界和全体国民的积极参与。有学者认为:当今的司法改革存在“主体错位”的现象,即公众对司法改革的参与度低、认同感差,对这一改革持有普遍的疏离感和陌生感。公众决绝不能成为这场司法改革的旁观者,如何引导公众多元化、多层面的参与之,这也是下一步司法改革理应考量的思路。司法改革所追求的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利益攸关者竟置身其外,岂非咄咄怪事?

  古贤云:“事必有法,然后可成”。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唯有深化司法改革,真正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才能切实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律保障,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才能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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