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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日前,云南省旅发委下发关于《云南省推进旅行社跨界融合发展组建旅行社集团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特别要求,旅行社购物次数每天不得超过1次,购物时间每次不得超过90分钟。(12月13日《春城晚报》)
游客购物次数太多、时间太长,一直广为诟病。它不仅使得游客游玩的时间被占用,而且存在欺客宰客等现象,游客多方面的利益受损。因此,方案对于购物次数和时长加以限制,若能实施到位并不派生出其他问题,想必对规范游游秩序有所帮助。
然而,旅游购物既是一个数量问题,更是一个性质问题。游客固然反感多次、长时间购物,但本质上是不满违背游客意愿的强制购物行为。强制购物一次都嫌多,90分钟也太长,限制次数和时长没法改变强制购物的性质。
更进一步而言,就算限次限时执行得很到位,只要导致强制购物的原因不改变,照样能将多次长时间购物浓缩于1次和90分钟之内,并且,原来分散于多次购物所得的利润,就会集中在一次购物中完成。这反而加剧一次购物活动的强制力度,从而可能引发更激烈的矛盾与冲突。
此外,在法律方面,《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强制购物,包括一次和多次强制购物都应该避免。
但在购物次数和时间方面,《旅游法》并没有作出具体限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虽要求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同时也指出,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旅游者的确内心自愿,多次购物应被允许,当购物成为一项权利时,反倒不能因为购物存在乱象而剥夺这项权利。
可以说,对旅游购物限次、限时尽管初衷很好,最终效果也许会适得其反。旅游监管应该确保不出现强制购物,至于购物次数和时长,交由供需双方协商好了,只要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旅游法》,市场的多样性其实也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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