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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该更主动、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向坏的制度、违法的行为说“不”。相关部门也不能“作壁上观”,要帮助劳动者维权,要依法依职权向违法者“亮剑”。
据5月3日《法制日报》报道,近日,重庆渝中区法院发布了一起劳动争议诉讼典型案例——重庆某实业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淘汰员工后,被员工告上法庭,最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赔偿3万余元。
“末位淘汰”这种绩效考核制度是舶来品,早已被证明并不科学,因为绩效排位考核就像排队,总会有人处于队尾。然而,这种考核制度却被一些用人单位发挥到极致:一者,采用这种制度的行业企业范围广;二者,一些企业采用“末位淘汰”辞退员工的频率较高,有的半年甚至一个季度淘汰一次。
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单方解约确实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等,但并没有“末位淘汰”一说。即使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也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再说。可见,“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不能画等号。
就滥用“末位淘汰”的实际影响看,无论用人单位如何美化其能“激励员工上进”“提高企业效益”,它在实质上仍是负激励。在其倒逼下,有些员工虽会更加积极,却可能承受较大的身心压力,职业安全感降低,对单位的忠诚度也会降低,有的还会因为个人业绩影响团队协作。
“末位淘汰”既违法又不符合现代管理的人本思想,何以还大行其道?一方面,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处于弱势,即使权益被侵犯也往往忍气吞声,不愿维权。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末位淘汰”往往是“民不举,法不究”,而非主动检查、清理和制裁。于是,与“末位淘汰”斗争基本上只能靠个体、个案。
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其中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这其实赋予了劳动者一把“尚方宝剑”,劳动者应该更主动、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向坏的制度、违法的行为说“不”。相关部门也不能“作壁上观”,要帮助劳动者维权,要依法依职权向违法者“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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