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工会频道深度报道-正文
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推动工会改革和建设在改革发展稳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m.auribault.com2015-08-08 18:15:19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分享到: 更多

  签订集体合同要分步骤逐步推开。当前我们应当首先在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以及部分条件较好的国有企业进行试点。集体合同有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不要把集体合同看得很神秘,事实上我们过去也搞过集体合同,特别是许多国有企业至今还在实行着的双保(共保)合同,就是一种类似集体合同的形式,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现在的问题是,要依据《劳动法》,借鉴以往的经验,在实践中继续探索,不断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提高,向建立集体合同制度方向发展。对此,全国总工会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决定和明年的工作要点中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希望各级工会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各类企业的试点。

  就大多数企业来说,目前需要做好大量前期基础性工作。一是要继续加强《劳动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以进一步提高各级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的认识,统一思想,并把学习宣传同贯彻实施《劳动法》结合起来,做到互相促进;二是把广大职工在学习、宣传《劳动法》中激发出来的积极性,引导到继续开展扭亏增盈、双增双节等活动,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完成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任务上来;三是关心困难职工的生活,继续开展“送温暖工程”,配合有关方面解决生活困难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四是已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要首先把工会组建起来,使明年的组建工作有突破性进展,同时大力推进乡镇企业工会组建工作,搞好私营企业工会组建的试点工作;五是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探索新形势下民主管理新的实现形式和途径;六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七是推动和帮助企业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建立单项劳动标准,对严重影响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侮辱职工人格、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等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各种现象,必须坚决促其纠正;八是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效地开展劳动争议调处工作,防止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性事件。这些基础性的工作,既是为签订集体合同作的各种准备,又是贯彻实施《劳动法》本身所必须做的工作。

  贯彻实施《劳动法》,必然要求认真作些调查研究,要抓一些制度业务建设,要建立一些必要的工作秩序,要搞一些试点和总结经验等方面的工作。问题在于要把这些工作和当前工会的日常工作很好地结合起来、统一起来抓。应该看到,我们当前开展的日常工作,大量都与《劳动法》有关,大量都涉及到维护职工劳动权益。不能设想,一方面我们强调抓《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一方面却又对摆在眼前的调整劳动关系的工作有所放松。我们考核一个地区、一个单位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情况如何。既要看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各项业务建设,更要看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实际效果。总之,要看党的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企业是否得到贯彻落实,是否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三、贯彻实施《劳动法》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全面地、辩证地看待和处理各种矛盾与问题。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需要借鉴外国对我们有用的经验。但是,我们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一起的。我国的《劳动法》适应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要求,总结吸收了40多年来我们调整劳动关系的好经验,有其鲜明的中国特色。贯彻实施《劳动法》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劳动关系的本质和内容取决于各个国家的性质和经济体制。有不同的所有制,就有不同的劳动关系;有不同的经济体制,也就有不同的劳动关系矛盾和不同的处理形式、内容与方法。所以,处理这个问题,就有一个共性与个性的关系,还有一个继承与创新的关系问题。一个是从国际上的发展变化和经验教训来看,哪些可以借鉴;哪些不能借鉴;一个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历史地发展地来看,哪些应当继承、坚持和发展,哪些应当改革。这就是说,贯彻实施《劳动法》,既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做法,更要从中国国情出发,不能简单地照抄照搬,必须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地、辩证地理解和贯彻实施《劳动法》。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从所有制的性质上决定了劳动者与企业形成的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劳动关系,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那种劳动关系。从我们国家的国体和所有制来说,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在总体上就决定了劳动关系的基本方面没有变;但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由于受经济体制变革的影响,劳动关系又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就是说,我国的劳动关系涉及的内容,有的要变,有的不能变。一方面,我们不能因为提出《劳动法》参照国际有关惯例,就把两种不同社会制度条件下的劳动关系混淆。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因为强调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就继续按老的一套办法办。因此,我们必须学会全面地、辩证地看待、分析和解决问题,既要看到不变的一面,又要看到变化的一面;既要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基本方针、工作准则和传统做法,同时又必须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创新。这是我们在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过程中所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要求。

  根据这个原则要求,我们贯彻实施《劳动法》。处理和分析各种问题时就可以做到心中有数,少走不必要的弯路。比如,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决定了中国工会必须坚持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统一;积极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坚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企业里,职工的企业主人翁地位不能变;工人阶级是一个整体,经营管理者、知识分子和工人都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工会既要代表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又要维护国家的总体利益,坚持两个维护的统一;既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教育职工履行义务,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等等。这些原则都不能变。即使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我们也要本着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的方针处理有关矛盾。在劳动关系上,有人认为,现在搞市场经济了,劳动关系就是利益关系。当然,利益关系是劳动关系基本的方面。但是,把劳动关系仅仅归结为利益关系,也是不切合我国国情、不符合我们社会主义企业性质的。我们毕竟是社会主义国家,还要发扬主人翁精神,还要讲奉献精神。《劳动法》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就是这种精神的具体体现。再比如,签订集体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问题。有的人认为,既然是维护职工利益,就只能讲权利,《劳动法》没有讲集体合同中要明确劳动者的义务,只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因此,职工完成生产任务等要求不应写入集体合同。这就把社会主义企业的职工是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必须尽主人翁责任给忽视了。总之,对于一个问题,我们强调了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是对的,但我们不能忽视矛盾的次要方面。这确实需要全面地,辩证地来看待和处理问题,要掌握好尺度,掌握好分寸。坚持什么,改革什么,探索什么,发展什么,既要切合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又要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

  第四、贯彻实施《劳动法》既要坚持严格按标准办事,又要根据客观实际,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标准。(文章系尉健行1994年12月12日在全国总工会十二届二次执委会上的讲话

1 2 3 4 共4页

我要留言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m.auribaul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