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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推进”并非均衡用力
汪明
//m.auribault.com 2016-07-14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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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农村教育质量的最大制约因素是师资,只有不断增强教师的满足感、成就感和归属感,才能让优秀乡村教师“留得住”。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加快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

  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农村是“短板”,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下的义务教育,农村义务教育是“短板”。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城乡义务教育发展还有较大差距,而城乡办学的差别化政策,使得城乡义务教育差距还有进一步拉大趋势,这种状况亟须改变。《意见》的发布是一个重要契机,“一体化”是城乡义务教育发展大计。

  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要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正处于新型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户籍制度改革、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和人口流动,对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不能脱离这一经济社会发展大背景。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深入发展,必然会带来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数量、结构的变化,城乡义务教育规模也势必面临调整,科学规划城乡义务教育规模至关重要。正如《意见》所指出的,一方面要同步建设城镇学校,要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和足够的学位供给。同时,各地要统筹“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重点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另一方面要努力办好乡村教育,合理布局学校,采取多种措施补齐乡村教育短板。

  解决好因人口流动而带来的“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是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要求。虽然相关工作的落实需要分别从城市和农村入手,但它既不是孤立的城市教育问题,也不是单一的农村教育问题,况且“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本身还处于不断变换之中。基于统筹推进的视角,《意见》就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如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要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办学标准的统一。农村义务教育薄弱,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教师编制、经费和装备配置等方面的低标准存在一定关联,而低标准、低质量也似乎成了农村教育的“代名词”。如果城乡办学的差别化政策不作调整,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便无从谈起。为此,《意见》专门提出:要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

  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要在“统筹”基础上给予农村更多倾斜。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并不意味着“均衡用力”,在统筹推进时要给予农村义务教育更多倾斜。《意见》提出,通过开展城乡对口帮扶和一体化办学、加强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和乡村校长教师培训、利用信息技术共享优质资源、将优质高中招生分配指标向乡村初中倾斜等方式,补齐乡村教育短板。应当看到,提高农村教育质量的最大制约因素是师资,只有不断增强教师的满足感、成就感和归属感,才能让优秀乡村教师“留得住”。《意见》专门就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提出,各地要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落实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要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使广大乡村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

  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义务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虽然推进过程不会一帆风顺,但改革发展方向不能动摇。(作者系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基础教育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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