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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村民自治须坚持并完善
史玉根
//m.auribault.com 2017-12-23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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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30周年。30年过去了,农村村民自治发生了什么变化?有何经验和教训?进入新时代,村民自治是否需要创新和发展?相关法律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

  12月9日,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暨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举办纪念村委会组织法(试行)颁布30周年暨深化村民自治研讨会,部分“三农”学者和专家,回顾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建设和实践历程,并就相关话题进行了探讨。

  村民自治成效显著,有所创新

  北京市委党校教授袁达毅是较早研究村民自治问题的学者。他认为,过去30年,推行村民自治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包括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发展,夯实了我国民主政治基础;防止了农村基层组织变质,增强了基层组织的合法性;提高了农村基层治理效率,解决了很多村庄治理难题;推动了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稳步发展;促进了农村的稳定和谐,改善了农村基层的政治生态等。

  专家们认为,农村村民自治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近年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所扩展和创新。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教授刘金海介绍说,他们调查发现,许多地方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服务、民主监督等五个方面的实践,都有创新。以民主管理与服务实践创新为例,在队伍建设方面,一是把经济精英纳入村官之中,首先是江浙、广东一带,现在很多地方都在实行;二是湖北恩施2013年实行三位一体,把村医村教直接纳入村委会管理之中;三是浙江德清2016年以新乡贤为基础建立乡贤参事会。在技术建设方面,主要是广东佛山的网格化管理,借用了城市社区的管理模式。在路线建设方面,比如江西分选2010年的党建+模式,广西河池2012年的党群领治模式,四川都江堰2015年的党建引领模式等等。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院长、教授邓大才介绍说,南方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方式更加多样化,思路也更加广泛,村民自治出现了自治下移、自治回归和自治扩展。比如,广东清远、广西宜州、湖北秭归和恩施、四川都江堰等地都出现了自治下移。以前村民自治单元的规模太大,没有利益相关,老百姓都不愿意参与,新的单元特点是规模适度,人数比较适中,利益相关,群众愿意参与。

  最让学者们始料未及的是,许多地方村民自治的内容有很大扩展。近年在推行承包地确权、三权分置、集体产权改革过程中,都强调村民自治,许多事情必须要群众说了算,群众怎么说干部怎么做。所以说,农村产权改革带动了村民自治,这在改革试点地区特别突出。在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保障政策方面,比如有关低保、危房改造、环境生态、殡葬,以及精准扶贫等政策实施过程中,都需要群众参与,村民自治的内容也因此得到扩展。

  邓大才认为,村民自治出现下移、回归、扩展,说明村民自治以新的方式、新的内容、新的载体在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所以,自治的实践、自治的政策、自治的研究都应转型,要以新的标准解释自治,以新的实践来开展自治,以新的框架来研究自治。村民自治永远在路上,村民自治研究也永远在路上。”

  新时代乡村治理离不开村民自治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进入新时代以后,村民自治要不要坚持?与会专家给予了肯定的回答。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朱有志认为,十九大提出的“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对村委会组织法的继承与发展。自治是基础,法治是保障,德治是根本。所以,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探索、发展村民自治。

  “三农”学者王建华也认为,十九大报告提出“三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不仅是对中国传统基层自治精神的肯定,而且是对当下中国村民自治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的再次定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将为村民自治注入新的强大活力,推动村民自治进入新阶段。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基建司原司长白益华说,我们要不忘初心,在党的领导下,紧紧依靠广大农民和农村干部群众,发扬成绩,深化改革,总结经验,继续前进,把具有中国特色的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群众制度坚持下去、发展下去,使我国农村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得到发展完善和提高,发展到一个更广泛、更全面、更高层次,并且切实得到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和认可的新的发展阶段。

  村委会组织法需进一步完善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现行村委会组织法是否还适应新形势,是否需要完善?对此,专家们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白益华曾组织参与了村委会组织法的试行稿、修改稿的起草,也见证了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他认为,现行的村民自治组织法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些经验,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还要不断修订和完善,吸收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关键是要通过修订村委会组织法,真正保障人民的当家做主权利,选出大家拥护和信任的村委会领导班子,全面实现依法管理、民主治村。”

  “三农”学者王建华从法学角度提出了具体建议,他说,一般一部法律除了附则之外就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这一章让一部单行法有牙齿,有执行力,能够在社会生活中真正起到效力。现在的村委会组织法缺乏这一章。在第5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民主监督提到了三条措施,分别是离任审计、经济审计,还有两次年度汇报,不及格就自动离职,这三条都不足以构成法律责任,村委会不那么做怎么办?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真正的法律责任就是要进一步加大司法审查力度,进一步加大追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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