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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建设的“浙江八论”
陆剑锋
//m.auribault.com 2017-05-27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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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6年4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提议作出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决策部署,到浙江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浙江不仅走出了一条区域法治建设的成功道路,还在实践中系统回答了有关区域法治建设的价值论、本体论、方法论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浙江八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贡献了浙江智慧、浙江素材。

  一是法治先行论。在法治统一的前提下,能否在经济先发地区“先行法治化”,是法治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习近平同志从法治国家建设和浙江长远发展的高度提出“建设‘法治浙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省的深化和发展”的重要论断,为浙江“先行法治化”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根本遵循。法治浙江建设是法治先行论的具体运用,也为法治先行论的丰富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实践证明,基于经济社会先发优势的区域法治先行不但可行,还具有回应群众法治诉求、调控区域法治供需、彰显区域法治特色等重要作用,形成了法治建设的浙江路径。

  二是法治动力论。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进步主要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法治动力论表明,自下而上的群众推动也是法治进步的重要动力。浙江秉承“一切依靠群众”的优良传统,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在实践中形成了党委政府主导、社会普遍参与的区域法治建设模式。通过把“三改一拆”“五水共治”“一打三整治”等中心工作作为法治建设的大平台、试验田、试金石、活教材,实现了自上而下的党委政府主导和自下而上的社会参与的有机融合,创新了法治建设的动力机制和动员机制。在党委政府主导全力打好“拆治归”转型升级组合拳的同时,浙江建立和完善“全民共治”的社会参与机制,使“拆治归”组合拳打出了发展的新境界。由于始终坚持法治为民,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治浙江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得以如期实现,造就了法治建设的浙江模式。

  三是法治引领论。法治对于改革发展的主要功能是“保障”,但浙江实践表明,法治还有“引领”改革发展的重要功能。法治引领论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各个层面。比如在经济建设领域,浙江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对经济转型升级的引领作用,大力提升开放型经济的法治水平,精心构建与投资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和监管模式,持续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形成了以推动中国入世涉外经贸法治实践和“四大国家战略举措”实施为代表的浙江经验,而法治护航G20更是法治引领论的最新实践。再如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浙江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和“两山”“两鸟”理论,把“五水共治”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坚持“规则先行、法治指路,规范执法、公正司法,经济激励、机制创新,技术支撑、保障跟进,齐抓共管、形成格局,经验借鉴、典型引领,总结规律、以点带面”,为“五水共治”提供了清晰的法治路径。法治引领论以法治力量为改革释放红利,形成了深化改革和法治护航的“双轮驱动”,跑出了法治建设的浙江速度。

  四是法治治理论。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现代治理理念,法治浙江建设率先创制发展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比更加明确,收缩了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解决了政府和市场之间、政府层级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分权问题,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浙江把“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作为推进新一轮改革的突破口,加速“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通过清权、减权、制权,特别是“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改善制度供给,再创发展优势,在释放市场活力的同时,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给出了法治建设的浙江答案。

  五是法治平安论。法治浙江建设深入贯彻习近平同志“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和“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重要论断要求,深化发展“枫桥经验”,不断赋予“枫桥经验”新的时代内容,无论是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还是法治德治自治“三治合一”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均突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难题。浙江大地还自发涌现出“老娘舅”“和事佬”“娘家姐妹花”等一批调解能手,法律的规范作用、道德的教化作用、群众的自治作用得以有机结合、有效发挥,基层社会得到系统治理、源头治理,营造了法治建设的浙江环境。

  六是法治文化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与现实文化相融相通,共同服务以文化人的时代任务”。浙江文化历来具有经世致用、开拓创新的文化品格,尤其是历史悠久的重商文化和诚信观念深入人心。法治文化论准确把握浙江优秀传统留给法治浙江建设的文化基因,以坚定的文化自信、学术自信和扎实的理论研究推进浙江法治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法治文化论及其制度化载体“浙江法学论坛”的有效运行实现了法学研究的学术性和政治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独立性和协同性相统一,贡献了法治建设的浙江元素。

  七是法治评估论。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给浙江提出“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的新使命,法治评估论给出了法治建设是否“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准确答案。以2008年杭州市余杭区试水“法治量化考核评估体系”为发端,浙江开展了法治指数、司法透明指数、电子政府发展指数等法治评估相关研究,形成了系统的法治评估理论,为评价地方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随后,浙江出台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和法治政府建设主要评价指标,从行政管理体制、制度建设、行政行为规范等方面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大了第三方机构和群众评价权重,构建了法治建设的浙江标准。

  八是法治实践论。着力提升法学研究在服务大局中的贡献率,把法学论文写在浙江大地上,写在法治实践中,是浙江法学工作者肩上责无旁贷的重任。法治实践论要求浙江法学工作者秉持浙江精神,立足浙江法治实践观察和思考中国法治发展道路,发现和论证中国法治发展规律,努力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思想库和智囊团。法治实践论指引下的浙江法学工作者相继提出了“量化法治”“实验式法治”“实验主义法治”等一系列新概念新表述,形成了法治浙江建设乃至法治中国建设的独特理论体系——法治实践主义理论,彰显了法治建设的浙江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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