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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不久前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部党内法规同步修订和颁布实施,为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内的全体党员划清了“应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行为界限,充分展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呈现出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双线压阵”、正面倡导和负面清单“双向推进”、他律和自律“双管齐下”等鲜明特点。对高校而言,认真学习领会和准确认识理解《准则》《条例》出台的战略意义和工作要求,立足教育系统特点与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是深入推进高校廉政文化建设、主动服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布局的责任所在。高校深入贯彻落实《准则》《条例》,要重点把握好三个新要求。
一是把握好发挥道德感召和法规制约“双重合力”的新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新修订的《准则》侧重于从正面倡导的角度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崇高的道德追求,而《条例》则以开列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划出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二者同步实施推进,目的正在于同时发挥道德标准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精神感召力,以及党纪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行动制约力。
这一目标和要求与中国古代“礼法合治”的廉政文化传统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脉相承的。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理思想发端于周朝,后经孔子发扬光大并制度化,到西汉时期汉武帝和董仲舒将其上升为治国基本理念。无论是《论语》所写“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还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强调的都是在加强法治的同时唤醒公众内心深处“知耻”“向善”之心的重要作用。当德治与法治、自律与他律相辅推进时,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二者各自的作用,还将在互补互动中产生更大的合力。
二是把握好强化规则意识和培育敬畏意识的新要求。腐败的产生,从个人心理层面来说,主要是因为缺少必要的敬畏意识,胆大妄为进而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保持敬畏之心是我国古代廉政文化中一直强调和实践的:周代的“敬天保民”思想,强调的是对天和道的敬畏;孔子针对诸侯沉迷世俗、不问天道,辱没国君、唯我独尊,胆大妄为、不循祖制的乱象,提出君子要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目的在于唤起王公贵族和民众的道德自律。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较之以往更加明确、具体和严格,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细化纪律要求将党纪党规之网织得更加严密,强调的也是这种敬畏意识的培育,以党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党纪党规的震慑力,引导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对道德规范和纪律规定保持敬畏之心,进而形成追求道德“高线”、守住纪律“底线”的思想和行动自觉。
三是把握好增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新要求。此次出台的《准则》和《条例》,面向的不仅仅是党员干部,而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从严治党是全党的共同任务,需要大气候,也需要小气候。各级党组织要主动思考、主动作为,通过营造良好小气候促进大气候进一步形成”,强调的也是各级党委、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实施过程中的主体责任。高校具有党员师生干部人数多、知识水平高、思想观念活跃等特点,并肩负着立德树人、引领社会风气等重要任务,有责任、有义务努力营造好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小气候”,以促进全党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良好“大气候”。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何让《准则》和《条例》在高校的“土壤”中落实生根,让廉洁自律成为师生的道德自觉和行动自觉?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教育系统的廉政文化建设经验来看,普遍重视教之以廉,强调廉政教育的超前性和预防性,重视廉政教育与监督监管的有机结合。譬如,美国教育系统针对教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设立了专门机构,机构负责人由各学校校长任命并直接对校长和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本校廉政政策制度和教员的学术科研、财务等各类道德规范,协调学校各部门推进廉政工作,组织各种廉政宣传、教育和培训,监督关键部门和重要环节,审查和公布个人财产申报等。
不难看出,通过加强廉洁教育来防微杜渐,是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教育系统廉政建设的成功之道。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已从制度设计上做好了准备,高校要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形成“有法必依”的良好廉政文化氛围,关键要在“教”上下功夫。一是要明确“教”的目标,增进高校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思想认同和道德认同,增强高校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的廉洁“自律”意识和“他律”意识。二是要厘清“教”的内容,着力加强对《准则》和《条例》的内容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重大意义的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阐明教育系统特别是高等教育系统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与其他系统的共性和差异性要求,明确高校不同层次、类型的党员干部和师生的廉洁行为规范。三是要丰富“教”的形式,通过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专题教育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线下教育与线上教育相结合、正面教育与反面教育相结合等多种载体和形式,努力提高廉洁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潜移默化中引导高校党员干部和师生实现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转变,将廉洁自律转化为个人的道德自觉和行动自觉,从思想和行动的源头上杜绝腐败行为的出现。(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