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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并不意味着放松规制
杨建顺
//m.auribault.com 2015-11-25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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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5日,西安市的“环球西安中心”高楼被爆破拆除。该建筑118米,曾计划作为金花制药厂的办公大楼,共26层,总建筑面积37000多平方米,于1996年施工,1999年初步落成,只完成了主体和外立面建设。去年1月24日,该楼土地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服务设施用地。相关方面称,因闲置时间较长,该大楼已不具备改造使用条件,未来将在其原址建造一个新的商业综合体。

  建了3年,闲置了16年,然后,仅用15秒钟,便“成功”制造了所谓“全国第一爆”的新闻。该过程太离奇,怎能不令人对该建筑项目的审批制度以及该项目本身的可行性论证产生质疑?该过程太任性,用地许可、建筑许可乃至过程中的监管等一系列法律规制,在这里似乎一点儿都没有发挥作用。

  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这是毋庸置疑的改革大方向。但需要确认和强调的是,简政放权,简化办事程序,绝不意味着可以放松甚至废止建筑许可、用地许可等必要的法律规制。对于像所谓“全国第一爆”之类建筑工程项目长达近20年的“任性”来说,强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应当意味着放松规制,而必定是要强化和夯实规制,并且要切实完善许可后的过程监管机制。对于那些以所谓建筑项目的形式图谋变相“圈地”之实质的,则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法律规制手段不足的话,则应当先修改完善或者制定相应的法规范,做到以良法求善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还要完善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法律制度,做到不缺位(该政府管的一定要管好);不越位(不该政府管的一定不要管);不扰民(该政府管的,一定要通过最为科学合理且简便易行的方法和方式来进行管理)。也就是说,强化对某些领域某些事项的法律规制,与简政放权的改革大方向是一致的。国务院正在组织制定《行政执法程序条例》等行政法规,可以期待其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依法办事提供一定的法规范支持。

  围绕“全国第一爆”事件,我们需要进行深刻反思。闲置16年,然后是爆破拆除,这项巨大损失由谁承担?这不是制药厂自己的事情。可以推断,轰然倒塌的该建筑项目根本不曾具有什么必要性和可行性。那么,当时的建筑许可和用地许可是如何申请下来的?在那里,决定过程的说明理论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一系列的建筑许可制度又是如何发挥其规制作用的?

  我不想在这里就追究责任展开讨论,而是想强调行政许可过程规制中“参与”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既能够满足规制过程的民主性要求,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其科学性。因此,行政许可过程规制应当做到让相关各个层次、各个领域的个人或者组织都能够参与进来。规制整个过程都应该注重公众参与,提高公众学习、认识和交流能力,使公众成为“有见识的公众”,确保参与的实效性。要构筑规制决定过程的说明理论,也要确立民主、合理的决定推进制度。对行政主体是这样,对行政相对人尤其是作为许可申请人的企业也是这样。完善全过程的法律规制,依法强化企业履践行政许可的义务和责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保障这种决定推进制度的实效性,才能确保相关规制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从而根绝,或至少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浪费,亦可期待避免或者减少其中的寻租等腐败,逐步实现合法规范运营的理想状态。(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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