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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企业开展平等协商应有“制度”内涵
王建平
//m.auribault.com 2018-03-20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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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让平等协商发挥最大作用,让企业决策更能体现实效,是关系到职工切实利益的大事。企业在决策过程中,为维护决策的民主性,规范决策行为,保证决策质量,提高决策效率,须建立健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制度。

  如何让平等协商发挥最大作用,切实凝聚起职工力量,让企业决策更能体现实效,不是一个简单命题,而是关系到职工切实利益的大事。企业在决策过程中,为维护决策的民主性,规范决策行为,保证决策质量,提高决策效率,须建立健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制度。

  近年来,工会为推行平等协商,在企业操作层面上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和探索,但平等协商具体细则仍需优化,如协商的议题如何确定、如何讨论、如何作出决定。要制定制度性程序和议事规则,并使之与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相吻合,显得更为关键,这就需要构建有“制度”内涵的平等协商议事规则。

  第一,协商应建立在对企业具有普遍意义的基础上。讨论事项应该是企业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而非个人私欲、私利的话题。因此,应聚职工之力,聚职工之智,进一步拓宽企业平等协商的渠道,了解掌握职工利益表达诉求。加强职工与企业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在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上,架起一座从职工公众议程上升到平等协商正式议程的桥梁,使职工感受到需要解决的问题能够及时地通过平等协商途径得到有效解决。

  第二,协商主体应摈弃层级差异。平等协商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关系双方是两个利益相对独立的群体。一方是企业管理层代表,一方是企业职工代表。普通职工作为协商的主体,须获得广泛的信息,这样不仅可以最大限度代表和发挥多数职工的智慧和能力,代表多数职工的意见与利益,通过多数职工的信息和需求弥补个体的局限性。此外,要真正做到平等协商,还需要确保每个参与协商的职工代表,能够独立地作出判断,而非处于有倾向性的主导或引导境况。

  第三,运用不同的规则协商不同的事情。平等协商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种形式,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们在协商性质、主体、目的、内容和结果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在适当的协商情境中使用恰当的规则,才能取得较为满意的效果。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而平等协商可表现为知情、质询与咨询,可以不拘一格;集体协商是以书面形式签订集体合同草案,而平等协商是以解决问题为前提,不刻意追求书面协议。平等协商与集体协商仍有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平等协商往往成为订立集体合同的准备阶段。

  第四,协商结果须按照规则程序执行。平等协商不仅通过多种形式让职工与企业管理者的沟通作为企业决策依据,也是一个问题界定、信息收集、方案设计、科学论证、民主协商和决策实施等多个程序紧密相扣的科学流程。“协”以求同“商”成事。协商结果应当掷地有声,否则就会沦为空谈,要让职工“说话有用”。

  最后,工会要加强监督。平等协商只是起点,一头连着职工,一头连着企业。工会在推进平等协商过程中要扮演好“搭台者”的角色,让职工“唱主角”,才能真正让职工体会到“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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