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社评】
原标题:一字之差的背后,隐藏着劳动者难以承受之重
工人日报-中工网评论员 郭振纲
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而言是不可承受之重,对用人单位而言是鼓励变相侵权,对社会秩序而言是不可接受的违法乱象,必须及时治理、严厉制止,清除其生存土壤。
“老板可以不跟员工签劳动合同,但一定要签劳务合同,不用缴社保、不用付加班工资,如果你也想降低风险、控制成本,一定要看看这份劳务合同,有需要的老板点击下方链接”——据5月27日《工人日报》报道,近期,某些短视频平台出现类似营销信息严重误导受众。有关人士呼吁,净化网络环境,对于枉顾法律兜售此类劳务合同模版的不良商家和产品,应彻底下架。
“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可以免责”“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比较合算”……类似这样的经营“秘籍”或者人事管理“攻略”,在网络上不少,也确有一些用人单位听信了这样的“秘籍”,选择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然而,相关仲裁裁决和司法判决显示,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免责,还因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付出了更高成本,有的甚至因违法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
现实中,用人单位与单位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现象并非个案。一些劳动者或被诱导或被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施行多年,在有关部门普法宣传中明示此事不可为的当下,依然出现这样的现象,甚至还有人打着降低风险的幌子在网上兜售这样的“秘籍”,其背后隐藏的动因和社会危害不可小觑。
其实,无论是一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接受劳务合同,还是个别劳动者自愿选择劳务合同,抑或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为分不清两者的区别而误用劳务合同,背后都有各种利益的算计。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缴纳社保费、规避支付加班工资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故意曲解法律或者刻意违背法律规定;有些劳动者轻信用人单位的说辞,或者为了眼下多得一些工资,同意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操作;有些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因为在户籍地缴存了城乡社保或者医保,认为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对自己的利益影响不大,也就不与用人单位较真,等等。
本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却故意用劳务合同代替,无论这些用人单位如何精心算计或者祭出劳动者同意的所谓“证据”,都不能掩盖其故意违法、刻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性质;有些劳动者无论出于增加眼前收入的目的,还是认为签订劳务合同对自身权益影响不大,而不反对用人单位的违法操作,都是因小失大的不理性行为。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含义和价值体现截然不同。
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适用劳动法,劳动者可以得到劳动法的多方面强力保护;而签订劳务合同后,双方适用民法典,出现纠纷,劳动者只能选择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无法享受劳动法的倾斜性关照。
比如,遇到拖欠工资的事,适用劳动法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一局终裁,适用民法典则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两审终审,维权时间的长短相差很大;万一发生工伤事故,适用劳动法,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而适用民法典则只能获得人身伤害赔偿金,前者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更有力。
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扰乱了法律秩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使最终通过法律手段,这种不合法行为得到纠偏,也会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人为给劳动者造成维权困境。对此,有关部门不能听之任之。
对于一些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应通过事前提醒、违法惩治、判决时理清法理等方式进行遏制;对于一些被误导的劳动者,应通过普法宣传、提供维权服务等给予法律援助,让更多劳动者认清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危害,勇于向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说“不”;对于一些不法商家或者中介机构混淆视听的非法行为,应该依法给予打击。
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而言是不可承受之重,对用人单位而言是鼓励变相侵权,对社会秩序而言是不可接受的违法乱象,必须及时治理、严厉制止,清除其生存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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