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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首起环境公益诉讼将于5月6日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华环保联合会状告上市公司江苏宁沪高速公司噪声违法,请求法院责令宁沪高速公司排除高速公路对沿线居民区的环境噪声污染危害。(见4月2日《法制日报》)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中华环保联合会试图作为原告,在多家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却遭遇立案难,被拒绝受理的惟一理由是主体不适格。这次江苏无锡中院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状告江苏宁沪高速公司噪声违法案,从一定意义上讲具有正向示范效应。
公益诉讼制度是以司法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器,环境公益诉讼也是维护环境权益的重要防线。环保组织作为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方,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其公信力更高,适合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因此,不少环保组织希望能够有序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活动,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这不仅是制度完善之举,也是推进环境法制建设之举。
更重要的是,民间环保公益社团具有公益性、专业性和利益中立性,在环境公益诉讼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同时又比公民个人更有力量。有关方面应当鼓励民间环保公益社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扩大民间力量对环境司法的有序参与,而不是对公益组织的主体资格作出过多的限制,或者消极地坐等环保法及司法解释对“有关组织”的具体规定。
这起首例立案案件应该成为一个信号,即环境公益诉讼权利应该向社会进一步放开,向民间公益组织放开。公益诉讼权利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权利,立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不宜以“避免滥诉”等理由过多限制公益组织的公益诉权,避免导致抑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正能量。
从相关国家的经验看,环境公益诉讼这个司法利器要发挥正能量,就得消除对诉讼主体权利的过多限制,消除对公益组织参与环境司法的偏见,将环保公益诉讼的权利大大方方地授予更多的环保组织和有关公益组织。
希望以无锡中院受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状告宁沪高速公司噪声违法案为开端,命运多舛的环境公益诉讼能够真正走进春天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