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今日推荐-正文
深圳特区报:依法保护公众监督环保积极性
//m.auribault.com2014-03-14来源: 深圳特区报
分享到:更多

    只有进一步放宽诉讼主体,才能保护公众监督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形成遏制、制裁环境污染的氛围

    在两会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陆浩表示,有望于今年出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对环境保护诉讼主体过窄等方面“有所完善”。尽管“有所完善”的幅度有多大仍不知晓,但上述信息可视为进一步放宽诉讼主体的一个强烈信号。

    一直以来,环保法中涉及公益诉讼中主体限定过窄的问题,屡屡被舆论所提及,并饱受争议。数年前启动修改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符合这一主体资格的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针对这一情况,去年10月人大常委会对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审议时,放出了“有序放开”的信号。“有序放开”是一种渐进主义,被视为将从“指定的独家法人主体”,到“适格的法人主体”,最后扩展到“个人主体”,即个人也可以提起环保公益诉讼。

    我国自工业化、城镇化、城市化建设加速铺开以来,有关环境侵权等各类侵害不特定多数公众利益的事件,可谓屡见不鲜。这类伤害事件,仅允许受害者提起个人受伤害范围内的私人民事诉讼,根本无力制止实力庞大的污染制造者。如对康菲油污事件的处理,就暴露了现有法律的严重不足。只有进一步放宽诉讼主体,才能保护公众监督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形成遏制、制裁环境污染的氛围。

    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采用“加害人赔偿为导向”的价值取向,通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来提起公益诉讼,更可以给环境侵权等事件的加害人造成压力,以促其作出赔偿。而如果采用“赔偿受害人为导向”的价值取向,那么,由更能进行猛烈和有声有色诉讼的个人来提起公益诉讼,更有利于受害者获得真实的赔偿。在“加害人赔偿为导向”体系中,被指定的诉讼主体根本没有充分的时间与精力顾及所有环保公益案件,只能“选择性诉讼”。而在“赔偿受害人为导向”的体系中,任何侵权均可能被社会力量所追究。从目前环保侵权越加严重的形势上看,“加害人赔偿为导向”模式下的限定诉讼主体之举,既缺乏效率,也缺乏公正。放开诉讼主体,保障环保权益,已成为大势所趋。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m.auribaul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