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12日举行的人大记者会上,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郑功成表示,我国老龄化速度之快规模之大前所未有,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同时,还伴随着家庭结构小型化和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司委已经就此进行了三年的跟踪监督,最终将专题报告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卫计委的数据显示,在上世纪50年代,我国家庭户均人口为5.3人,到了上世纪80年代以后开始迅速下降,到1990年时为3.96人,而2015年则为3.01人,是世界上平均家庭规模最小的国家之一。国家统计局的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则显示,2016年我国二人户家庭占总户数的比例为25.7%,而在2002年,这一数字为18.4%。三人户家庭占比则从2002年的31.6%下降到2016年的26%,家庭结构小型化已成趋势,四个老人、两个中年夫妻加一个子女的“421”式家庭模式已经是普遍现象。
不论是“421”还是“422”家庭,两个年轻人在抚育子女的同时再承担四个老年人的家庭养老明显力不从心,自然带来了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一旦老人中出现失能者,很可能成为压垮整个家庭的“最后一根稻草”。当家庭养老功能弱化,自然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大养老方面的投入力度。
事实上,家庭结构小型化所带来的不仅是养老问题,其对于社会的影响也是深远的。在教育方面,当第三代的“1”面对4个老人和父母共计6个人的“轮番关爱”时,其生活自理能力和抗挫折能力自然有待提升。如今“老人带孙”现象的背后,是部分第一代独生子女的自我生活能力的不尽人意。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则是财产继承。我国现行继承法施行于1985年,彼时家庭平均规模还不小,第一代独生子女还未上小学。当时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序列中,属于被继承人平辈或晚辈的只有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三代以内的其它旁系血亲均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这使得无子的独生子女夫妻不仅面临着养老困难,也将处于家庭财产无人继承的境地。即便旁系血亲能够帮助养老,其继承财产也是相当困难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庭养老功能。
家庭结构小型化所带来得影响将是深远的,让更多小型家庭成员能够减轻负担,安享晚年,不仅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加大相应投入,更需要在立法层面切实考虑到他们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本栏目文章系中工网原创,网媒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中工网”,平面媒体如转载须经本网授权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