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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明
宪法和法律实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实际施行过程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为人们的具体行为规范,它涵盖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适应世情、国情、党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对“法治中国”建设与宪法和法律实施问题适时提出了一系列新命题、新论断、新思想。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切实以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深化认识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要意义
宪法和法律实施有助于当代法治内在价值的彰显。“法治”是一个内涵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正义、效益与合法性等社会价值的综合观念,其基本标志有五个方面:法律之治、人民主体、有限政府、社会自治、程序中立。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有助于使宪法和法律至上、法大于权、权服从法的观念落到实处,实现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使全社会践行学法、尊法、信法、敬法、畏法、守法、护法的法治精神,真正形成宪法和法律尊严和权威,使法治的内在价值得以彰显。
宪法和法律实施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实施”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宪法和法律实施成为当前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重点。只有全面、及时、统一、正确实施宪法和法律,才能使各项法律规定从纸面走入生活,各项权利从拟制走向现实;只有确保宪法和法律严格实施,才能培育全体社会成员积极的、有意识的法治追求,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形成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
宪法和法律实施有助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推进。现阶段,我国正在实现从传统农业社会向传统工业社会、从传统工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从现代工业社会向现代信息社会并举的三重伟大历史跨越,国家治理已逐步实现了从“人治”到“政策之治”、从“政策之治”到“法制”、从“法制”到“法治”的三重伟大历史转型。在这一历史过程中,我国逐步探索出了一条符合法治精神、符合中国国情、符合人民意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道路及其法治发展道路。“法治中国”建设的本质要求是:坚持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执政,提高治国理政水平;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坚持依法治理和社会依法自治,建设法治社会。这客观上要求高度注重宪法和法律实施,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路径探析
加强和改进宪法实施。受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定国情的影响和制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宪法实施的制度尚不完善。其根源之一是,理论上对宪法实施的实现形式尚未作出较好回答;根源之二是,一些争鸣、意见乃至“方案”脱离世情、国情、社情。比如,有的将我国宪法实施问题简单地与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宪法诉讼制度挂钩;有的以西方宪政制度、理论及其价值为坐标系,审视我国现阶段宪法法律实施问题,试图移植改造我国的宪法法律制度;极少数人则与境外势力勾连聚合,以移植嫁接“西方宪政制度”为突破口,企图使宪法法律实施问题异化为政治制度的“改弦易辙”,国体政体的“性质变异”。人类政治法律发展的实践表明,宪法法律模式从来就没有“超国家”“超阶段”的所谓“最好的普适性模式”,宪法法律实施也没有所谓的“最优的普世性实践”,只有符合本国国情的模式及其实践。那种生吞活剥地把西方发达国家的所谓“宪政制度”直接“拿来”,甚至任意冠以人类“普世模式”的立场与观点,不仅忽略了我国正在进行的伟大法治实践,而且直接否定了在这个实践基础上所形成的“中国道路”、“中国经验”、“中国模式”及其价值。这种认识论和方法论的错误在于,它不仅忽略了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宪法法律实施的内在机理、文化传统与社会环境的相对独立性与自身的特点,而且对简单照搬异国制度所可能带来的不良政治后果缺乏预判性,容易导致理论研究与法治建设实践误入歧途。
保障和落实公民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权利和自由,法律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保障和落实公民权利的实施机制在于: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切实保障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当代历史发展的选择,也是宪法法律实施的首要原则。健全宪法法律实施机制,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求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这包括:(1)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2)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3)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4)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减少领导干部通过批示敦促宪法法律实施的做法,坚决杜绝少数领导干部不适当地干预、阻挠和破坏宪法法律实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