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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是否要对入驻平台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是“明知或者应知”其售假。不仅是“明知”,而且“应知”一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去年12月,电商“唯品会”推出周年庆促销活动,大搞所谓“每瓶500多元甩卖飞天茅台”的促销。不少消费者购买促销茅台之后,发现竟是假货。假茅台事件曝光之后,舆论哗然。
在去年的最后一天里,“唯品会”作出回应称:鉴定结果显示商品“无毒无害”,但“唯品会”会对所有购买者先行垫付10倍的补偿;而且,唯品会已针对售假的供应商向警方报案。
从措辞上说,唯品会回避了“假货”的说法,也将《食品安全法》中10倍的赔偿,说成是“先行垫付补偿”。但消费者更想知道:网络售假,电商平台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在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之前,关于电商平台和入驻商户之间的关系众说纷纭,有的套用旧《消保法》中“商场出租柜台”的权利义务,认为电商平台就相当于“出租柜台”,理应对所有商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也有学者认为,电商平台仅仅是提供中介信息服务,撮合买卖双方交易。新《消保法》对于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网络事件后二者的责任关系,设置了三条防线:第一,原则上消费者可向销售者索赔;第二,如果电商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也可以向电商平台索赔;第三,电商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显然,电商是否要对入驻平台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是“明知或者应知”其售假。不仅是“明知”,而且“应知”一样要承担连带责任。这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门槛,也是法律通过“推断”的方式,加重了电商平台对商户合法性的审查义务。
好比,之前一些网络服务商“揣着明白装糊涂”,利用所谓“客户上传资料”,传播侵犯著作权的视频、音频作品,以此“打擦边球”牟利。之后,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立了几条规矩,作为判定网络服务商“应知”在侵权的标准,有效解决了“打擦边球”的问题。
同理,随着新《消保法》相关案例的不断完善,也会逐渐厘清电商平台“应知”售假,或者承担更多审核义务的标准。比如,像这次出事的“唯品会”,本身就承诺“只从品牌方、代理商和品牌分支机构进货”;假茅台也是在店庆促销活动中推出的;而且茅台公司再三强调与“唯品会”没有任何形式的合作。在这种情况之下,理应推定“唯品会”对所促销的商品的真实性承担担保责任,是“应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从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所以,这次唯品会“主动垫付10倍补偿”,看似态度好,其实还是迫于新《消保法》的威力。
事实上,从之前公布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到之前多起判定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包括这次“唯品会”的“主动垫付补偿”,可以认为,从行政执法机关,到司法机关,再到电商平台,都意识到“应知”的推定在降低,而电商平台审核商品质量的责任在提升——就是要用连带责任,倒逼电商平台完善假货审核义务,不能再“揣着明白装糊涂”。
(作者系知名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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