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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报道,近日河南省卢氏县法院做出一起判决。秦某因在干完农活回家时发现其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顺手采了3株,没想到它竟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结果被法院以触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报道说: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这让秦某受到了极大震动。
说实话,不要说秦某,看完报道后,连我也受到极大震动。我想:要是改天我在田间放牛,小牛误食了某种没有被标记出来的珍稀植物,那我是不是也要依法去坐牢了?没想到民谣唱得真没错:路边野花不能采,不能采啊就是不能采。这个案件的判决让人有些惶恐,看来如何确保人生与牢狱无缘,光法学本科毕业还不够,怎么也还得再进修个植物学博士的学位、遍识百草才行。不然,你连什么时候误采了某种珍稀植物、触犯了法律都不知道。
大家对该案疑惑的地方是,卢氏县的这个判决到底合不合理?从现有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确切知道的是,秦某当初并不知道这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他顺手采野花的山坡上,也没有设置什么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标志,或保护区的牌子。这说明他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而为之,而且也没有作为盈利目的而进行。依照法典,构成“非法采伐、损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罪名要件,只能在主观方面有故意才能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不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采伐、毁坏,更不构成本罪。事实上,公安部门最终也是委托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才确定秦某采挖的“野草”是蕙兰,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可以说,鉴别蕙兰是个技术活,专家都很难鉴别,一个农民路过就这么随手一挖,就说他是有意的,以非法采伐罪定他罪,似乎很难服众啊。
如果真要有罪的话,我觉得,该地区的有关部门倒是应当承担一些责任。既然这里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蕙兰,有没有将该地划为重点植物自然保护区?如果划了,有没有进行相应的科普和普法工作,让附近的人们知晓:采伐蕙兰属于违法行为?如果真这样做了,判罚秦某触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才能够成立。当大多数人都不知道某项法律规定的存在或某种行为属违法,那么当公民违法时严厉地追究他们的责任,则让人觉得有些突兀。何况,按照一些科普作者的检索发现,将兰科植物列为重点保护植物的第二批名录目前还没正式公布,那么,在此情况下就将其定罪,合法吗?
当然,因为这次有关的报道并不是很详细,卢氏县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否有其它未说明的情况还未可知。但是,法院在判决具体案件时,不应生搬法条,就如最高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言,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在坚守底线的同时,要将个案的审判放在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不能再出现天津大妈摆射击摊获刑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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