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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论全面从严治党系列特稿之七
完善党内制度建设:筑牢全面从严治党基石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谢磊 沈王一
//m.auribault.com 2016-10-27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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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党内问责,责任与担当不是一句口号

  “对自己牵头的项目没有检查把关,当起了‘甩手掌柜’,造成了严重后果。作为牵头负责领导,我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接受调查时,四川省彭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曾林俊后悔地说。因为曾林俊下属李正林严重违纪行为导致多付工程款,且工程存在重大隐患,2015年6月29日,曾林俊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党组成员职务。

  党的十八大来,强化问责成为实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决不允许出现底下问题成串、为官麻木不仁的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突出强调了干部问责问题。

  对于建立问责机制的问题,中央屡次发声——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2014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责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势在必行。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问责条例呼之欲出……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部问责条例覆盖了各级党组织,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这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同时,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在条例中,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

  天下难事,必做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

  除了通过顶层设计来推进责任机制完善,在具体领域的领导干部问责也在扎实推进。2015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首次对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

  在国有企业管理方面,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完善了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安排。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正如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中指出的,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关键在人。

  在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看来,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才能不让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完善选人用人体制,为选拔任用好干部提供保证

  “用人腐败”堪称“最大的腐败”。在中央巡视组发现的问题中,有不少涉及地方干部任用中领导打招呼、拉票贿选、跑官要官、弄虚作假,有的地方甚至存在严重的买官卖官问题。

  “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选什么人就是风向标,就有什么样的干部作风,乃至就有什么样的党风。”在2013年6月28日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新时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基本遵循,为选拔任用好干部提供制度保证。

  条例旗帜鲜明地把“党管干部”这个首要原则进一步凸显出来,从原则、标准到程序、方法,都充分强调和保证了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和主体作用,强化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把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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