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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这一全方位的惩戒机制将使得“老赖”们评先受奖从业“处处受限”。(9月26日新华社)
“老赖”难治,早已成社会顽疾,这不仅损害着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冲击着法律之权威,挑战着社会诚信之底线。如果任其逍遥法外,必然导致世风日下、社会诚信缺失,价值观念扭曲、市场秩序混乱。
“老赖”难治源于多种因素,一则,企业失信成本过低。目前,国内企业选择失信,无非是认为失信的机会成本远远低于选择守信所付出的代价,再加上法律的惩罚成本较少,使得不少企业可以肆无忌惮地选择失信行为。二则,各部门信息沟通不畅。长期以来,由于各部门各自为政,信息互不沟通共享,导致企业在一家受到查处,另外一家不会受到影响,这也无形中助长了企业失信行为的发生机率。
不可否认,在之前,我国正试图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拉起一张围堵“老赖”的天网。如对老赖“限出行、限高消费”,如推出“红黑榜”对老赖进行公开曝光,加大对他们的施压力度。再如各地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对“老赖”加约束、增威慑等等。应该说,各种办法都想到了,但老赖却仍是屡禁不绝。
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全社会诚信机制建设乏力,由于老赖信息全国不联网,老赖一处受惩戒,他处还能照样畅行,“老赖”还有其存在及成长的空间。另一方面是对“老赖”的执行力不足。如何对症下药,最大限度地挤压“老赖”活动空间,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如何增强法院执行查控能力,破解执行“老大难”,这一系列的问题有待破解。
应该说,近日由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出台,这一意见将成为我国惩戒失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有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细读意见,笔者发现,其对失信被执行人规定了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包含具体措施多达100余项,着重强调了要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在全社会努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这一意见也将使原来存在的诸问题迎刃而解。
可以预见的是,今后,借助联合惩戒这一重器,将使“老赖”处于一种无形的舆论压力,和刚性法律控制的双重社会氛围中,这样能对“老赖”形成社会合力,压缩其生存空间,增加对潜在失信者的压迫感,形成威慑效应,促使他们自动履行法律义务。通过联合惩戒体系的建立,也给失信企业戴上了“紧箍咒”。这不仅是对“老赖”的一种极大震慑,同时也对诚信社会建设的一个促进,也必将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确立和全社会诚信正能量的凝聚。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这是政府工作报告中精彩语录之一。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意见》的实施,这个社会上的老赖将寸步难行,诚信中国将渐行渐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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