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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应立足于中国的土地
刘洪波
//m.auribault.com2016-07-28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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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让法治长入中国的土地,结出实践和理论的果实,而非某种法治理论在中国的运用,某种外国法治实践在中国的移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引入了“百姓评理团”,意图破解部分家事案件诉讼中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难题。

  清官难断家务事,自古即为经验之谈。难断仍需断,法律是定纷止争的最后途径,任何案件法院不能因“难断”而不审理和裁决。

  家事难断,在于诸多情感因素,在于诸多细小情由,在于事情的头绪和因果在长期累积中缠绕。过去清官断案,多在情理法之间平衡取舍,难以作出让双方服气的裁断。现在讲依法治国,人们多强调“法不容情”,但在家事案件中,这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如财产分割了,当事人情感未能平复;婚姻解除了,但案结事未了,个别案件反复信访;判案在法律上解释清楚了,但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的帮助和救济未能正视。

  按照一根筋的理解,家事也好,别的事也好,法院既然判了,就是法律上有结论了,无所谓服不服,不服就制裁。这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但如果判决不能定纷止争的情况不是个别而是现象,法治的功能是什么呢?

  北京二中院在家事案件中引入“三师一团”,对争议较大的案件,经双方同意组成“百姓评理团”参与庭审旁听,发表评理意见,作为法官判案参考。审理前,还由心理咨询师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判决后,也有律师引导申诉,社会工作师协助解决困难,心理咨询师来进行心理疏导。这些是力求解决家事诉讼产生的上访问题,本质上是使家事诉讼真正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这一探索并不简单。这意味着法庭不仅仅是证据和法条施为的场所,也会做到法与理、情的结合。这是中国特色的法治探索。“百姓评理团”有效性尚待检验,但至少是正视了家事诉讼中的问题并且试图加以解决,而非把固守“法治通行做法”看得比解决问题、达到治理目的更重要。

  凡事有度。法治是在一定社会展开的,社会状况、风俗文化、传统习惯等等,并不只是扬弃的对象,而是治理展开的背景和前提,甚至是治理需要予以维护的对象。简单认为法治就要与传统断裂,视本土性为落后,视情和理为干扰,是不对的。

  我们需要“中国的法治”,还是“法治在中国”,答案应是前者。应当让法治长入中国的土地,结出实践和理论的果实,而非某种法治理论在中国的运用,某种外国法治实践在中国的移栽。中国法治应立足于中国的土地,立足于这块土地上的人民、现实和文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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