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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坑代表”是换届选举的一面镜子
易国祥
//m.auribault.com 2016-05-11 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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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内大街“挖坑代表”案终于有了新进展。去年初,徐州市人大代表李宝俊因私挖地下室而导致德胜门内大街93号门前发生坍塌。之后,(北京)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德内大街塌陷事件涉事业主李宝俊、建筑施工队负责人卢某及卢某雇佣的施工队现场负责人李某提起公诉。据悉,被起诉的涉事业主李宝俊还有过犯罪前科。曾因犯投机倒把罪、贪污罪,于1983年8月被江苏省江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1988年7月,李宝俊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原判决投机倒把罪有期徒刑八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5月10日《北京青年报》)

  去年初案发时,媒体披露,过去的十年间,李宝俊曾卷入徐州官场腐败窝案,因行贿徐州市泉山区落马区委书记被调查,名字被写入公诉文书,最终却全身而退。2014年11月,李甚至因债务纠纷被徐州市中院“限制高消费”。

  这说明李宝俊在当选市人大代表期间和之前,很可能是边涉案边当选。由于“入口”没能将其拒之门外,李宝俊不是有所收敛,而是更加肆无忌惮。作为候选人提名时,这些内幕如果能够拿到桌面上来,当时的选举会是什么结果?

  去年1月30日午夜,李宝俊致信媒体,宣布将辞职。1月31日上午送达辞职报告,12小时内,泉山区、徐州市两级人大常委会完成了辞职的法定程序。“诚恳道歉、闪电辞职”,在当时被认为是一次“有高人指点的危机公关”。现在看来,那场危机公关,与事后披露的涉案脱险未必没有关系,而最终使其犯罪前科暂时得以遮掩,恐怕不止是李宝俊个人的愿望和用心。

  按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8年刑期之后的李宝俊,至少是属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他固然可以参选代表,但“挖坑”案发后,其重重迷雾被剥开,让我们不得不怀疑,他当时如实全面提供了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吗?其历史前科或现行表现,负责提名的组织是真的不知,还是有意回避?选举委员会对其认真核实了吗?人大代表出了问题,个人咎由自取,但地方人大不应该为代表“带病当选”承担责任吗?

  新一届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即将展开,“挖坑代表”是一面镜子。它启示:第一、资产规模、纳税情况、社会知名度不能代替代表人选标准;第二、人大代表职务不能作为荣誉和待遇进行分配,更不能由领导私相授受;第三、推荐部门与选举机构必须真正履行考核职责,不能以符合“基本条件”之名,掩盖与代表不相符合的种种真相,应向选民公开候选人的全部情况,不能让选民“盲选”。

  今年,中央要求“地方党委要把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作为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重要工作内容”。代表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是细胞和人体的关系。对于各级人大代表,优化个体素质与优化代表结构同等重要。要杜绝“带病当选”,落实对代表的监督,规正代表的言行,防止代表沦落为特殊公民,保证他们正常履职,维护的不仅是代表的个人形象,而且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与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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