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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冤纠错:从戏剧化到常态化
王琳
//m.auribault.com 2016-02-03 来源: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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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口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失去自由23年之久的陈满,终于等来了公正的审判。2月2日,陈满回到家乡受到英雄般的欢迎,已年过半百的他与年迈的父母抱头痛哭的场景,感动了无数人。

  被舆论称为“国内已知被关押最久的冤狱犯”,陈满何其不幸,他又何其幸运。有网友调侃,申冤得靠活得长。如果撑不到23年,陈满之冤还能不能昭雪将是一个大大的问号。

  平冤纠错之难,难在山高水长。在为公众所熟知的冤狱苦主中,赵作海、佘祥林都历经了11年牢狱之灾,他们的回复清白也都源于戏剧化的被害人“死而复生”。比陈满更不幸的呼格吉勒图,在案发61天后就含冤被判死刑。9年后真凶落网,又过了9年,呼格吉勒图方获无罪的清白。

  迟来的正义,总好过无正义,这是相对比较。正义本可早到却迟到,这是真问题。有人拿历史说事,称不能用今天的人权理念和法治精神去丈量23年前的司法行为。这样拙劣的辩词不但无力,简直有些高级黑——以一宗个案就抹黑了23年前的司法整体。连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鲜铁可也看不过去,他说,“我们现在纠正23年前的错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适用的依然是当时的法律,因为在当时的法律规定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也是不应该定罪的。我们并没有用新的标准去判断旧的案件”。

  证据没变,标准没变,变的是结果。浙江高院认定陈满无罪的判决书中是这样表述的,“认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杀死被害人钟作宽并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该案的审判长,浙江省高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张勤也公开向媒体释疑,再审改判的主要理由有两条:一是原裁判据以定罪的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是除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明陈满作案。

  同样的证据材料,再审认定“证据不足”,在23年前却被认为是“证据确实充分”,进而成了判处陈满死缓的依据。个中结论之悬殊,远非理念二字可以解释。

  所以才有了最高检的介入。据媒体考证,陈满案是国内已知首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的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更多是基于法院的裁判被认为存在“重罪轻判”。而这次最高检的抗诉,却是直指陈满无罪被重判。浙江高院接受最高法院指定,在海口异地开庭再审时,控辩双方都力证被告人无罪。再审已没有控方,如果说有的话,控辩双方指控的其实就是陈满案昔日的错判。

  这样奇怪的庭审场景,源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以及检察监督权的真实落地。陈满案的平冤纠错并不具备“死者归来”那样的戏剧化冲突,却更令人期待。因为“真凶落网”和“死者归来”对冤狱苦主来说,都是那么的“可遇不可求”。只有制度化、常态化的平冤纠错才能让更多的无辜者享受到司法公正的阳光普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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