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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涵冰是陕西省安康市国土资源局一下属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其娘家与当地一房产公司四年前建设的一个小区相邻,因为“相邻权”纠纷,双方发生过多次冲突。许涵冰卷入这场纠纷后,被拘留、被“舆论监督”,丈夫也被领导谈话……“公家人”的身份成了靶子(1月14日《南方周末》)。
中国经历了一个从“宗法社会”到“单位社会”的转变,新中国成立后,“单位”成了连接政府与社会的纽带,“单位”的地位举足轻重。到现在,有些人还有“英雄先问出处”的习惯,遇到不熟悉的人会先问“你是哪个单位的”,“单位”俨然成了公民的“第二身份证”。
众多单位之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曾经具有“顶端优势”,这些单位的公职人员被统称“公家人”。不可否认,过去一段时间“公家人”很吃香,到其他单位办事,人家不看僧面看佛面,看在所在“单位”的分上,也多少会给予方便。
随着社会民主和公民权利的勃兴,“单位”的作用越来越弱,“公家人”身份不再那么显赫和让人亲近,有时甚至成为羁绊。就拿这条新闻来说,本来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权”民事纠纷,双方应当“走法律渠道”解决,不干“公家”什么事。然而我们看到的是,“公家人”的标签成了许涵冰正当维权的“绊脚石”,也使之成为被“舆论监督”的对象。
“单位”是本起纠纷的“案外人”,然而不光许涵冰受“公家人”身份的拖累,“单位”甚至还出现在她的对立面,连同为“公家人”的丈夫也被单位领导谈话。其丈夫的单位为何要涉入一起民事纠纷?领导当然有很多理由,比如为维护社会稳定,为支持地方建设……但这些都不能成为合法的理由。近些年,某些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联合起来挤兑公民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单位“胳膊肘往外拐”,不能不让人怀疑其真正动机。许涵冰丈夫单位的一位领导说得好:“对于一个公职人员,这种事情到现场就错了。”
难道“公家人”面对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犯,就一定要当“缩头乌龟”?说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如果许涵冰作为当事人都不该出现在纠纷现场,那么“单位”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出现在民事纠纷之中呢?这已经不是“行政越权”可以概括,而是不折不扣的“权力滥用”。
“公家人”也应得到公权保护,当然这一“公权”不是“公家人”自己手中掌握的公权,而是法律的公权力。当前社会矛盾较为复杂,需要慢慢弥合,但弥合的过程不能脱离法律的框架,是“权利”就应当得到保障,是“权力”就要防范滥用。
就本起事件来说,单位“胳膊肘往外拐”不对,单位“胳膊肘往里拐”也不对。沿用那位领导的说法就是:“对于一个民事纠纷,单位一旦介入就错了。”这件事还得依法解决,如果许涵冰确实是“钉子户”,可由法院判决之后强制执行;如果是房地产开发商违法在先,则应由法院判决其“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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