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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网络主播在某直播平台上播放涉黄不雅视频的行为引起网友热议。涉事主播被网友举报,警方启动调查,该直播平台则表态,将抵制不良信息,要求主播共同加入最新的《网络直播自律公约》。业内人士分析,当网络主播门槛很低,而网络直播平台的盈利模式,也会让一些平台运营疏于监管。(1月13日央广网)
电视、报纸、普通网站,都可能为了获取关注度,引发轰动效应而主动发起、或相对被动的配合卷入炒作。从博客到微博,为了“吸睛”,很多自媒体也想尽办法炒作。
但这些媒体和自媒体的炒作,仍会主动或被动控制在有限范围内,主要原因是,炒作一旦越界,有很大几率引来查处,而炒作而带来的短时间内可以变现的效益又非常有限,这将让炒作者得不偿失。对于媒体来说,如果被吊销许可(入网)执照,或是因为名声坏了丢掉大笔的广告订单,显然是无法承受的损失。而自媒体要想从草根级或不具知名度的机构账号,提升为有较多粉丝和知名度的大V,精力甚至经济投入都不低,这也将制约其越界炒作的冲动。
网络主播则完全有别于普通的媒体和自媒体。为什么这么说?
先来讨论几个概念。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在19世纪研究发现,美国财富的分布服从幂律分布,这也被称为帕累托分布(被简化为80:20法则)。一些互联网研究专家也发现,互联网时代的商业价值和关注度,也呈现出同样的帕累托分布特征,也就是,极少数人拥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和被关注度,更可能与他人建立起弱联系;而其他绝大多数人则只能分享很少一部分的商业价值和粉丝。这之后,互联网观察者又提出了所谓的长尾理论,推动了互联网经济向纵深发展,从单一品种大规模生产转向小批量多品种的生产方式转变。
网络主播门槛很低,当红者的收益很高,会拥有海量的粉丝,可以轻易将粉丝的关注和支持变现。按道理,谁都可以去当网络主播,但要成为真正的红人就不容易,“颜值”高者,往往会发现跟自己竞争的有数不清的更高“颜值”者;有才艺,智商“爆表”的人也会悲催的发现,想当红人的学霸太多,脱颖而出太难。炒作因而成为网络主播跻身更高层次、获取更高关注和更多资源的入门级功夫,但炒作的人太多,就越来越考验独特性、稀缺性。空前的竞争压力,催生了网络主播的炒作方式不断推陈出新。
如果网络主播用恶俗炒作的方式走红,如果也跟普通的媒体和自媒体一样,因为被查处或封禁,无法兑现自己的炒作效益,就显然会对其炒作驱动构成约束。但问题就在于,网络直播平台充分发挥了聚合特点,可以最快最有效的扩散主播的影响力,而走红收益的变现也很快。非但如此,一些网络主播还可能因为超高人气,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超级明星”,这极大的扭转了网络直播平台与直播之间的博弈关系,前者基本不可能对后者形成有效制约,在利益分配关系中,后者的主动权也更大。很多网络主播对“超级明星”地位梦寐以求,竭尽所能,炒作当然也就没了下限,根本不去考虑炒作失败会遭“封杀”。
路透社资深编辑克里斯蒂娅·弗里兰曾在《巨富:全球超级新贵的崛起及其他人的没落》一书中,解释了互联网时代的“超级明星”现象。《巨富》一书认为,工业经济时代,一般只存在可以摆脱雇主和资本控制的画家、音乐家两种“超级明星”;而工业经济时代结束之后的互联网时代,更多行业出现了类似的“超级明星”。依照《巨富》一书的观点,本身面临市场、资本多方面压力的网络直播平台,要使之长期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定,与网络直播平台的商业模式相悖,更会因为网络直播平台渐渐丧失了对网络主播的主导地位,而很可能变得难以实现。
因为不存在“一刀切”关停所有网络直播平台的操作选择,因而只能考虑加强监管。一方面,应强化监管部门对网络直播平台及类似的自媒体直播的约束,可考虑强制性推行观众打赏、物品购买分成等主播收益的滞后结算制度,对触犯监管规定甚至法律要求的主播,处以冻结、扣罚直至全额扣罚、追加额外罚款的处罚。
另一方面,同时推行网络直播平台、投资人、经营团队核心成员、网络主播四方面主体的网络文明信用制度,对“打擦边球”次数或社会影响程度超过一定数量的个案,要同时将上述四方面主体拉入黑名单,给予同样的“禁赛期”;而对于严重挑战监管规定、法律要求,并引发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个人,应当对上述四方面主体均给予“终身禁赛”处罚——企业吊销执照,相关人员则终身禁入网络传播、新闻传播、出版、广电等相关行业。
文/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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