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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 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立法规制
//m.auribault.com2013-10-16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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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相关制度,以保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信息的公开透明,并随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让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前不久,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指出要放开市场准入,加快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同时,会议还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方式、主体、资金、监管等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简政放权的体现,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措施。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经成为许多地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必然选择。公共服务领域市场准入的开放,为社会资本开辟了更大的投资空间,这有助于促进公平竞争、提升投资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同时也将刺激有效需求,使公共服务达到“质”“量”兼备的理想状态。

    然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在我国许多地方还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不仅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社会公众对此也比较陌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应包括哪些项目?基本模式有哪些?购买的资金从何而来又该怎样监管?这些问题,都需要政府部门尽快建章立制,以此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由于缺乏相关操作的规章制度,在前期的试点工作中,或多或少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权力寻租、贪污腐败、官商勾结等。为了防止这些乱象的发生,国务院提出了“严格程序,竞争择优”、“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和“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价机制”等意见,但仍然需要对这些大原则进行细化,使之成为可供操作的具体实施制度,其政策效果才能显现,并最终落到实处。

    随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大、金额的不断攀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工作也显得尤为迫切。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确立购买程序、实现对资金的有效监管等,应该成为各地实施购买服务的前置程序和刚性约束。例如,针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可能出现的权力寻租、贪污腐败等问题,建立一套包括前期介入、招标公开、服务过程监督、事后审计等环节的监督机制,以防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腐败发生。而针对政府购买的范围和类型的界定问题,则可通过立法明确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严格分为核心、辅助和商业等不同的服务范围,并规定辅助服务和商业服务范畴均可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由市场和社会组织提供。

    公开、公平、公正,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当始终坚守的原则。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着手制定相关制度,以保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信息的公开透明,并随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让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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