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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沉睡银行卡”还需尊重用户权益
李英锋
//m.auribault.com 2017-06-27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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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用户同意后,才进行清理,如果用户不同意,则不能强制清理,这样才能满足用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契约权益。

  近日,招商银行公告显示,为保护账户安全,将从今年7月15日开始,对不符合条件的长期未使用且余额为零的个人账户进行销户处理。而实际上,去年底,建行、民生、浦发、平安等多家银行已发布类似公告。可以预见,数亿张的沉睡卡将得到有效清理,或被暂停使用或被降低账户类别。(见6月25日《广州日报》)

  时下,很多人的各类银行卡已“泛滥成灾”,其中有的卡余额很少或没有余额,有的卡根本没用过或长时间未使用。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银行卡累计发卡量达到了63.7亿张,按照2016年末内地总人口13.8亿人计算,每人持有的银行卡数量将近5张,而累计活卡量只有41.8亿张,也就是说,每人持有的“沉睡卡”基本达到2张。

  “沉睡银行卡”占用了银行的大量服务资源,拉升了银行的服务成本,需要用户付出更多的识别、管理精力,增加了用户的信息泄露及其他权益受损的风险,而且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作案,便极有可能沦为诈骗工具。因此,清理“沉睡卡”有助于释放银行的服务资源,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堵住管理服务漏洞,降低侵权以及犯罪风险,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然而,银行清理“沉睡卡”不能简单粗暴,不能单向操作,不能清掉用户的权益。用户当初办理银行卡时,不管是主动还是因其他原因被动办理,都与银行签订了服务协议,形成一种契约服务关系,银行要清理“沉睡卡”,就等于解除与用户的契约服务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银行解除合同,须与用户协商一致,并征得用户的同意。银行不能为图省事、赶进度,便发个清理公告,自设几个清理条件,把清理当常项,而应把清理“沉睡卡”的依据、理由、条件、范围、意向等通过电话、短信等逐人告知用户,进行引导,让用户自己选择。只有用户同意后,才进行清理,如果用户不同意,则不能强制清理,这样才能满足用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契约权益。实际上,银行在办卡时都留过用户联系方式,统一发个短信,并非什么难事。

  银行在清理“沉睡卡”时,除了要遵循程序要求,还应顾及用户的实体权利需求。有些用户的银行卡虽处于“沉睡”状态,但可能是作为股市的交易关联账户存在,或作为收取稿费、房租等收益或支付某些开支的账户存在,这些卡可能长时间没有交易记录,却没有关闭交易的需求,也不排除交易的可能。如果盲目将其清理掉,可能会破坏用户的交易关系,给用户带来不便或损失。鉴于此,银行在清理“沉睡卡”时更应慎重,对用户的需求和权益多一份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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