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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老赖”,司法行政一个也不能少
然玉
//m.auribault.com 2015-12-04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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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钱不还的“老赖”,今后将为自己的失信付出更多代价。近日,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本月全面运行,“老赖”今后将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注册系统将对其登记申请进行自动拦截。(见12月2日《京华时报》)

  这一新规无疑是加诸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又一限制。其一方面说明,司法部门力推的执行联动机制,又有了新的实现路径;另一方面则表明,工商系统继金融机构之后,也开始加入协助司法执行的队伍。虽然禁止“老赖”当高管,也许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它至少代表了一种向好的努力。

  禁止“老赖”担任企业高管,这是健全从业者资质筛选,以及控制市场风险的必要举措。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是,“老赖”或曰失信债务人,其诚信品质被证明存在缺陷;再加之,在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后,“老赖”日常消费、投资融等权利已被限制——这一切都决定了,他们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出任公司法人或高管。

  工商管理部门负有市场监管职责,也掌握着行业准入的通道。阻止“老赖”当高管,是为了避免个体的诚信缺陷放大为企业的运营风险。而它只是构建司法执行联动机制的一环。顺着这一思路,今后势必会有更多类似的举措不断出台,这是一个动态的、累积的过程。

  为了破解“老赖”难题,司法系统不断强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联合出入境、金融、工商、社区等公共部门,倒逼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这是从外部构建围堵“老赖”的制度体系。

  除了外部的支持,司法部门内部的努力也不能少。当前,困扰执行难的因素与司法系统内部也有一定的关系。其一,一些法院执行工作缺乏刚性支撑,这在客观上使得对“老赖”强制执行困难重重;其二,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审理、认定太过谨慎,也给“老赖”提供了空间。

  无论是治理“老赖”还是其他失信被执行人,都离不开司法、行政两个层面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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