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年假潜规则重在执法给力
余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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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0
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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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已经过去五个多月,你的年假休了多少?有人攒着年假准备年底休,但又担心跨年清零;还有人刚刚跳槽,被通知“入职第一年只有一两天年假”。其实,单位的这些规定很可能是并不合法的“霸王条款”。(中新网5月9日)
所谓年假潜规则,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年假是一回事,但企业等有意无意曲解甚至违规执行放年假则是另一回事。具体总结起来“年假潜规则”还真不少,比如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年假可以跨年休,但一些企业却“隔年清零”;年休假天数应按职工所有在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安排,但一些企业故意按在现有企业工作年限安排;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法定假期等不得计入年休假假期,但一些企业却把这也作为年假的一部分予以扣除或不安排放年假。
一边是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利得不到落实,或被粗暴打折扣不能有效落实;一边却是用工者应对年假的“潜规则”几成“明规则”,且层出不穷,花样迭出,但劳动者面对这项权利被侵犯,却基本是“零举报”“零维权”,足以说明在目前状况下,我国用工单位在总体上还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部分劳动者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凸显的是劳动维权执法、司法还不够有力的残酷现实。
要想让劳动者真正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还须劳动等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发力,在维权的时限和力度、举证的要求和程序等方面进行改革完善等,切实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而增加企业等用工者劳动违法成本,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当然,就目前经济形势而言,企业等用工者千方百计实施“年假潜规则”,也是为了降低运营成本、维持正常运转采取的下策。这也就要求,有效确保劳动者年假等权利,还要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和措施,创造条件、助力企业不折不扣落实年假制度。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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