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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后悔权”落地,让网购更舒心
许 辉
//m.auribault.com 2016-09-29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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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草案在内容上进行了完善,形式上也从非强制性的指引改为规范性文件类的实施规则,标准越来越清晰,为促使网购“后悔权”真正落地提供了遵循

  9月27日,《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草案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征求意见。对比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这一稿删除了特价清仓等4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条文,明确3类商品可经消费者同意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9月28日《京华时报》)。

  “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已入法两年多,可消费者的这一网购“后悔权”并未真正落地,由此产生的争议和纠纷不在少数。对比国家工商总局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此次草案在内容上进行了完善,形式上也从非强制性的指引改为规范性文件类的实施规则,最后升级为部门规章类的实施办法,强制性越来越高,标准越来越清晰,可操作性越来越强,为促使网购“后悔权”真正落地提供了遵循。

  此次草案对以往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进一步进行了厘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在列举了4类不适用“后悔权”商品的同时,规定“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一原则性条款,使得消费者与销售者理解不一,有些销售者甚至对此进行扩大解释,变相剥夺了消费者的“后悔权”。草案列举了3类商品,消费者在购买时予以确认了,就不能再行使“后悔权”,对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使消费者对那些不可行使“后悔权”的商品有了更为直观的理解,也杜绝了销售者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扩大解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的同时,也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何谓“商品完好”,商品包装是否完整以及商品能否拆封、试用等成为购销双方争议的焦点。草案第8条从正面对“商品完好”的标准进行了界定,明确为了查验可以拆封,为了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可合理调试;第9条则依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特性,从反面列举了3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正反两面结合,使商品是否完好的认定不再模糊。但是,商品在购销双方之间来回两趟,一般都需借助第三方物流公司,“商品不完好”是消费者造成的,还是第三方物流公司造成的,就需要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消费者应当在开箱验货以及交物流公司退货时都要拍照保留证据,以免证据不足产生不必要的争议。草案虽规定因物流公司原因造成退货商品损失的,消费者可向物流公司追偿,但行使追偿权需要证据作为基础,证据不足,追偿权就难以实现。

  关于“后悔权”行使的期限和由此产生的运费,草案明确,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七日期间,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毕竟无理由退货是因为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引发的,并非商品质量等原因造成的,由消费者承担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消费者滥用“后悔权”。退货、退款等程序性设计、期限要求等也给实际操作指出了路径;一系列的惩罚措施以及监管责任的明确,为“后悔权”行使保驾护航。

  草案还在征求意见之中,离草案拟定的正式实施日期2017年3月15日还有半年时间。但日益强大的网购大军不可能等到办法正式实施后再来行使网购“后悔权”,尤其是在每年一度的“双十一”即将到来之际,尽快把草案中行之有效的措施落实到网络销售之中,是促使“后悔权”落地的有效之举,也是今后实现与办法实施有效对接的前期准备。这一点,网络销售者、电商平台、职能部门都应积极行动起来。作为“后悔权”行使的主体,消费者也应对照草案正确解读,理性购物,不轻易动用“后悔权”,更不得滥用“后悔权”,让网购更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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