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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视频“紧急查看权”还需细化
王军荣
//m.auribault.com 2016-09-08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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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城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日趋完善,遍布大街小巷的摄像头能有效震慑犯罪,并为破案提供帮助。当个人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侵害时,可否查看视频获取信息?近日,广州市关于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该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个人因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侵害,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查看系统相关信息,但不得复制和调取。这一增补主要是为遭遇突发状况(如小孩、老人走失,重要财物丢失等)的个人寻找线索而设计。为规范这一行为,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查看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工作。毫无疑问,增设“紧急查看权”是该规定最大的亮点。

  保证公民的公共视频紧急查看权,是法治的进步,也是公民权益的增量。对于公民来说,遇到突发事件,很需要先行查看公共视频,可由于规定的限制,公民无法获得这项权益,结果导致个人利益的损失,也让犯罪分子得逞。给予公民“紧急查看权”,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公民的权益,减少损失。这种急人民群众之所急的做法,体现的是执法为民的考量。

  紧急查看权,顾名思义只为“紧急情况”服务,而不紧急的事则不必给予优先。因此,对于“紧急查看权”的落实需要有详细的操作制度,既要实现足够的程序正义,又要有相应的监管和违规惩罚措施。可以说,“紧急查看权”规定得越详细,落实程度就会越高。仅凭一句“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查看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工作”,这项权利是无法得到很好落实的。

  在我看来,落实“紧急查看权”,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其一,哪些是“紧急情况”必须详细规定,什么情况可以“紧急查看”,哪几种情况是不能查看的。其二,查看的具体程序要明确,申请查看要得到及时“应答”,不能有任何的推诿,毕竟允许紧急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使用单位会认为增加了自己的工作量,可能会借口担心视频信息泄露而随意设置提供身份信息的各种障碍,从而剥夺公民对公共视频信息的紧急查看权。其三,对滥用该项权利的行为,要有制约和惩戒措施。规定不允许复制调取视频进行传播,就是为避免可能的权利滥用。而一旦出现滥用行为,如何惩戒应当有法可依。

  增设紧急查看权是值得点赞的事,只是其落实还有待更为详细的规定和严密的管理。在广州市试水的基础上,各地也应积极效仿,让“紧急查看权”更好地为公民服务,同时避免出现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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