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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学生投毒事件,教育和司法处理应并行不悖,学校不能代替法律对事件做出定性。当地教委提出“非恶意投毒”作为从轻处理的理由,是对于法律的僭越
今年4月12日,北京市汇文中学一名初三学生赵方(化名)向其同学罗华(化名)的饮料瓶中加入网购的化学药品(硫酸铜),致罗同学中毒住院;但直到5月30日,校方才给投毒学生作出“记过”的校纪处分。主管部门东城区教委认为,肇事学生属“非恶意投毒”。目前,当地公安部门已对这起投毒案介入调查。
初三的学生,已经年满14周岁,甚至已经年满16周岁,到了要承担部分甚至全部刑事责任的年龄,到了需要谈法律的年龄。但是,校方对于学生的投毒行为,还是仅仅做了校纪处分,甚至教育部门还提出了“非恶意投毒”的说法。如此用教育替代法律的“包办”做法,只会导致教育、法律的“双输局面”,既无法真正教育未成年人,也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汇文中学是一所有着百年历史的名牌中学,投毒者又是正进入中考冲刺阶段的初三学生。我们可以理解,汇文中学和教委对于此事件的“低调处理”,用心良苦。
但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应该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更不应该给未成年人以某种“错觉”,以为投毒不是什么大事,同学的生命健康不是什么大事,考试(中考、高考)分数才是最重要的。这种蔑视生命、极端自私自利的思想观念,是会毁了孩子一生的!
知识的记忆并不是教育的全部,学会善良、学会遵守法律才是教育的底线。在这方面,学校的意识应该跟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步伐:哪怕是未成年人,他(她)首先是一个公民;对于未成年人的涉嫌违法,学校不是“堡垒”,不是所有问题都能替学生解决的。任何学生和学校都处于法治之下,法律才是解决社会矛盾的终极手段。
对于学生投毒事件,教育和司法处理应并行不悖,学校不能代替法律对事件做出定性。当地教委提出“非恶意投毒”作为从轻处理的理由,是对于法律的僭越。到底是投毒,还是开玩笑?是否构成刑事责任?这些问题应该、也只能由司法机关来解决。
当然,也不是要滑到一味强调“严刑峻法”的另一个极端当中。而是说,法律本身就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新《刑事诉讼法》也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特殊利益的措施,包括犯罪记录封存、适用特殊的诉讼程序等等,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些特点。
既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已经跟上了,学校就应该明白自己在处理类似校园案件当中的定位:不是“护犊子”,不是“包办”,而是让法治发挥作用,由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的裁决。
还是要对投毒的赵方同学说一句:要明白,你在学校里,但更是在法律之下,法律既保护你的正当权利,也保护所有人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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