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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面改革
//m.auribault.com2014-03-03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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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意味着改革必须要有法理依据,任何改革都不能偏离法治路径;也意味着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依法进行、先立后破,并且及时运用立法手段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日前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时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是关于改革与法治、全面改革与依法治国关系的重要论断。新时期的全面改革具有鲜明的法治色彩,这就要求我们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好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关系,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契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特别是重点做好立法工作,更加重视做好全面改革中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及时运用立法手段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意味着改革必须要有法理依据,任何改革都不能偏离法治路径;也意味着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依法进行、先立后破,并且及时运用立法手段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因此,立法工作必须有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统筹谋划、扎实推进。立法机关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有关立法部门要抓紧梳理现行有效法律,明确需要制定哪些新法律、修改或废止哪些现行法律,提出落实立法任务的建议。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全面深化改革,应当是立法推进型改革,要高度重视运用立法手段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而不应单纯依靠红头文件搞改革。政策的优点是具有高度的灵活性,缺点是在执行中容易变形,容易变通,容易变调。与政策不同的是,法律的特点是具有高度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不以领导班子的更迭而存废,不以舆论宣传声势的盛衰而式微,也能有效避免红头文件的弹性和反复无常。

    需要强调的是,立法工作要树立超越部门利益的大局意识,对立法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要坚决进行立法问责。立法工作要坚决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倾向,革除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立法潜规则,堵住愈演愈烈的“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立法“走私”通道。同时,要将宽容的理念真正落实到法律制度上,营造一种宽容改革失败的制度环境。期望更多的地方出台为改革试错护航的地方性法规,更期望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真正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共识。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面改革,应当成为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共识;在改革进入突破利益固化藩篱的深水区的严峻形势下,更应该在全社会凝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的法治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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