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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蔚走私武器案再审应先去标签化
颢钧
//m.auribault.com 2016-10-20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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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大蔚的行为是有罪还是无罪,是罪重还是罪轻,有赖再审法院依程序认定。在法院未有最后裁决之前,不妨给当值法官以基本的尊重,先不臆断结果。对于舆论场里的各色标签,却有厘清的必要。

  备受舆论关注的刘大蔚走私武器一案有了最新消息。记者19日从福建省高院获悉,该院已依法决定将再审此案。

  如果援引官方的案例名称“刘大蔚走私武器案”,可能多数读者会不以为然。但若换成公共舆论场上的标签“19岁少年网购24支玩具枪被判无期案”,应该会有不少人要为这名少年喊冤了:买玩具枪也犯法吗?而且还要判无期?典型的司法不公嘛。

  不妨回过头来看看这宗个案的简要案情:2014年,刘大蔚通过某网站从台湾网购了24支“仿真枪”,在快递途中被福建石狮海关查获。经泉州市公安局鉴定,这24支枪形物中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在一个自媒体时代,对一宗案件有不同解读,再正常不过了。一审法院判无期,二审法院同意这一判罚。一年过后,同样是二审法院,又认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

  你看,法院内部也有不同意见,更不用说刘的代理律师至今仍坚持“无罪说”了。

  刘大蔚的行为是有罪还是无罪,是罪重还是罪轻,有赖再审法院依程序认定。在法院未有最后裁决之前,不妨给当值法官以基本的尊重,先不臆断结果。不过,对于舆论场里的各色标签,却有厘清的必要。

  首先,强调“19岁少年”可以获取围观者的同情,但在法律上没有特殊意义。刘大蔚年满18周岁,就已是成年人,应依法承担成年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9岁、29岁、39岁等,在刑事法律上都是“完全责任能力人”,其法律性质是一样的。

  其次,强调“玩具枪”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责任并增强围观者的代入感,因为玩具枪多数人都玩过。但是,“仿真枪”是不是“玩具枪”,那还真不是当事人或围观者能说了算的,得由专业鉴定说话。有网友以另一宗非法持有枪支案来类比,该案中一位父亲为满足儿子玩枪的需求,花85元网购了两支塑料仿真枪。但在我看来,这种比较不但毫无法律意义,连常理意义都没有。不到100元的仿真枪已有了一定的杀伤力,刘大蔚花30540元网购的那20支枪,你说是“玩具”?

  很多人纠缠于公安部的一纸标准——现行的枪支认定依据,来自于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即“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其实,什么是枪支,法律早就规定了。《枪支管理法》第46条对枪支的定义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公安部的标准,只是对法律的具体化。标准是否合理,可以探讨,但把能致人伤亡的枪支归于“玩具枪”,至少我不认为这是妥当的。这样的标签也不应强行贴在某一个案上。如果已认定是“玩具枪”,那还用法院再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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