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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真正的同名犯当庭直呼“抓错了”,被错关了17个月的福建男子陈建忠,后来的命运不知会是怎样。
据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因为与嫌犯同名,陈建忠于2013年8月24日在北京机场被警方抓获。随后,他被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公安局带走。仅凭三名被告的口供,既无作案时间,也无作案证据的陈建忠,被指认在饶平县“生产、销售劣产品”,并且陈建忠还真就在关押期间“招”了。
这是一个典型的冤案,人们可以通过这种办案的荒唐,想见关押期间陈建忠那种叫天天不应的无奈。然而更为荒唐的是,直到去年1月,饶平县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后,面对陈建忠提出“要么判我有罪,要么判我无罪,我就要个清白”等诉求,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希望陈建忠先离开看守所,再按程序申请。陈建忠表示不能接受。一年多过后,他提出175万多元的国家赔偿。饶平检察院日前决定立案。
错案确定之后,陈建忠的骨头终于硬了。而在还原清白之前,陈建忠再硬的骨头,都在关押期间彻底软了。没罪也承认有罪,没事也承认有事。不是为了配合办案、结案,而是为了避免躲不过去的伤害。然而当地司法机关一些办案人员,面对这场错案,面对陈建忠希望警察当面赔礼道歉、希望“怎么把我抓过来的,就怎么把我送回去”的诉求,依然把自己的骨头,弄得比法治的标准还硬,致使一场原本属于误抓误伤的案子,弄成了一出错上加错的错案。
有错必纠,这是司法工作基本的准则。然而一些基层的司法部门,连赔个礼、道个歉,把抓错的人送回家的这点姿态都没有,更让人难以期待有错已纠之后,还有更多对于有错必究的勇气。陈建忠错案,最初只是一场误会,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然而在长达17个月的时间里,陈建忠案被办成铁案,却纯粹属于人为的因素。
人为的因素也行!把错案办成铁案的事,也不只饶平司法部门这一家,人们见得多了,也在一定程度的麻木中被动地可以理解了。但万万不能理解的就是错案办完了,还对受害者表现出来的这种缘自骨子里的坚硬。
从来只有让别人低下头颅,自己却不肯把头低下来一寸。这就是司法机关一些办案人员,习惯性地将自己置身法治之外的职业傲娇。反过来,也正是这种手握权力的优越感,让这些骨头硬的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滋生出非让别人软下去的“法力”。完全是暴力,却在幻觉中当成了法治的力量,使得一些案件,完全按照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办,按照对方肉体不能承受的力度办,结果办成了一个接着一个的冤案错案。
陈建忠高达175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最终结果如何,这是有待立案审查之后才能给出的结论。但是,国家的赔偿,最终还是纳税人来承担。如果相关的直接责任人执法犯法的问题得不到惩处,纳税人的肩上,就有承载不完的负担;陈建忠的遭遇,就不会是到此为止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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