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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者可定期提取公积金,意义有多大?
//m.auribault.com2014-04-15来源: 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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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日前从湖北省人大调研武汉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座谈会上获悉,武汉市公积金今年拟采取多种措施,放开低收入职工提取政策,实施差异化缴存。结合该市最低收入标准等指标,拟将月收入1900元定为最低收入缴存标准,如果职工月收入低于1900元,以后也不准备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就可以定期提取。(4月14日《长江日报》)

    差异化提取公积金是一次有益尝试

    武汉拟规定月收入低于1900元可提取公积金,此举不仅传递了公积金政策的改革信号,还为其他地方调整优化公积金政策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1999年至今实行15年,住房公积金因其“沉睡”金额过于庞大,被公众指为“劫贫济富”工具。如今住房公积金非常“尴尬”,与当初设想的“让普通职工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的初衷“背道而驰”。种种限制条件使得低收入人群无法满足最低提取条件,而有能力支付首付款的高收入人群则可提取公积金贷款。如此一来,形成了多数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储蓄为少数高收入者购房提供补贴的扭曲格局。

    眼下,住房公积金最为明显的缺陷体现在扶持中低收入者不明显。对于那些低收入者来说,买不起房,公积金就只能“沉睡”在银行里。值得指出的是,存在银行那里的公积金并不是个小数目。以北京的缴存比例来算,个人缴存12%,单位也缴存12%,相当于个人工资的近四分之一被作为长期的低息存款。由是观之,公积金的真正价值并没有体现出来,政策的惠及面依然有待扩展。

    拿什么来实现住房公积金改革的“最大红利”,武汉差异化提取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改革样本。规定月收入低于1900元可提公积金,一者,可以有效解决很多人其他方面的燃眉之急,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二者,原来的住房公积金成了给高收入人群“锦上添花”,而武汉拟规定月收入低于1900元可提公积金,体现了公积金的普惠性和公平性;三者,公积金实现差异化,为越来越多的家庭圆梦,很好地展现了制度的优越性,提升了服务效能。

    住房公积金的改革箭在弦上,此次武汉差异化提取公积金,不啻为一次颠覆式的制度改革,让公积金姓“公”、愈发接近百姓的生活轨道,这可以说是改革释放出来的“最大红利”。(黄春景)

    低收入者可提取公积金仍难改“劫贫济富”格局

    由于公积金提取限制比较严格,一直以来,很多买不起住房的中低收入人群很难提取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沦为民众的养老金、棺材本,引发公积金“劫贫济富”的质疑,引起很多人的强烈不满,甚至有人大代表建议取消公积金。

    武汉在一定程度上放开公积金提取限制,允许买不起住房的低收入群众可以定期提取公积金作为生活开支,应当说满足了低收入群众提取公积金的需求,避免低收入群体的公积金沦为养老金的情况。但是,笔者认为,在实践操作中,这项政策只是看上去很美,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公积金“劫贫济富”的格局。

    从武汉公积金提取新政来看,月收入低于1900元的群众可以提取公积金。但是,在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3万元的武汉市,月收入低于1900元的劳动者属于绝对的低收入人群,一般来说这类人群很少能够享受公积金待遇,用人单位很少为他们缴纳公积金。即便缴纳了公积金,金额也非常少,一个月可能还没有百元。从这个角度说,放开低收入群众可以提取公积金,涉及面太小,能够享受这一好政策的市民数量非常少,没有实质意义。

    事实上,一辈子都不能提取公积金的居民主要是中等收入人群,他们的工资水平不算太高也不是太低,一般在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左右,缴纳的公积金金额还不算少。但是面对高房价,他们始终没有经济能力购买住房,公积金也就没法提取出来,只能沦为“劫贫济富”的工具。换言之,打破公积金“劫贫济富”格局,关键是打开中等收入人群提取公积金的闸门,而不是只让低收入人群提取公积金。

    因此,要真正改变公积金“劫贫济富”格局,关键是放松公积金提取政策,将中等收入这个夹心层人群纳入可提取范畴,让公积金真正成为居民生活的应急钱。(何勇)

    “低收入者可提取公积金”还需顶层设计

    住房公积金的设置初衷,是“让普通职工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但遗憾的是,善意初衷未能照进现实。

    由于公积金的“专款专用”,有钱的人才买得起房子用得了公积金,没钱的人只能让公积金睡大觉。近日的一项调查也显示——2010年至2012年,北上广房价走高,但住房公积金的沉睡率依旧很高,三地沉睡的住房公积金在300亿元至600亿元之间。一边是一些人买不起房子甚至付清房租都有困难,另一边却是取不出的公积金等着贬值;一边是身患重病筹资无门的患者,另一边则是公积金在“睡大觉”……正因为这样,公积金制度饱受质疑。

    在这样的境况下,各地的住房公积金也有了松动的痕迹。如武汉,规定月收入低于1900元者,可以提取公积金。而此前,天津、武汉、湘潭等地,就规定职工患重大疾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长沙、合肥等地也有规定,失业达到一定时限者,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些人性化的举措,的确值得提倡,毕竟,这些是激活公积金制度的开始。

    无论是在坊间还是在专家的说辞中,扩大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一直是公众呼吁的焦点。如广州政协委员曹志伟曾建议公积金使用范围,应覆盖至住房、医疗、教育三大领域。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就是一个理想的模板。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建立以后,逐步从单一的养老保障储蓄功能拓展成涵盖养老、医疗、住房、教育、投资等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公积金制度,也可以借鉴这样的做法,让公积金制度与社保制度有效衔接,成为公众之福。

    遗憾的是,尽管我国不少地方已对公积金制度进行了一定微调,但都是小打小闹式的改变。毕竟,根据顶层设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有六种情况可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离休或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这意味着,只要住房公积金的顶层设计不与时俱进,不进行必要的新陈代谢,“我的公积金我做主”仍是遥不可及的幻想,而激活公积金也难成大气候。(杨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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