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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作弊永不录用”不妨更进一步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m.auribault.com 2016-09-29 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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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作弊者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的规定, 也应当适用于已经成为公务员的群体

  近日,人社部公布了《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加大了对公务员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报考者如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

  其实,“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不是《办法》原文,而是舆论的一种引申性的解读。《办法》规定,报考公务员考试者如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代替他人或让他人替自己参考,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不仅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还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其中的“长期记录”,就被解读成了“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

  有人会问,如此严厉的处理规定,是否陷入了“一日为贼,终生是贼”的思维误区?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社会对公务员存在着特定的角色期待,这种角色期待显然不能混同于对一般民众的角色期待。人们对公务员恪守诚信寄望甚高,这实际上是对其手中所握权力的一种期待。

  公务员的诚信意识一旦决口,就会引起连锁反应,让人对其公务行为产生怀疑。人们常说的“塔西佗陷阱”,即政府部门失去公信力时,无论做什么都会遭到公众怀疑,实际上就是从部分公务员的失信行为发端的。

  公众有理由怀疑,一个在进入公务员队伍的考试中都要弄虚作假的人——实际上是通过损害社会公平的方式满足一己之私——在成为公务员之后又怎能将权力用于公众利益?

  当然,公务员考试中严重作弊者除了不能进入公务员队伍外,在接受相应惩罚之后还可从事开办企业等活动。其原因也不难理解:其一,与企业创办者不同,公务员是由纳税人供养的,所以什么人可担任公务员应符合作为纳税人的公众的期待;其二,权力面向不特定的广泛人群,影响力比企业更广,支配性比企业更强,人们可以用脚给企业投票却不得不和权力打交道,因此,对手握权力的公务员的德行有更高要求。

  反过来说,公务员一旦诚信失守,就会因“木桶效应”引起人们对其全部公务行为和其所在部门的工作产生质疑。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引咎辞职、免职等手段,将是恢复权力公信力的必然选择。

  应该说,在公考中严重作弊者永不录用,是一条得到各方点赞的合理规定。值得深思的是,这一妙招能否被复制推广到更广领域。

  从本质上说,无论是公务员考试中的作弊,还是在成为公务员之后的作弊,比如档案造假、政绩造假、在职深造期间论文造假,都是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行为,都会导致公众怀疑公务员的个人品质和用权公正性。

  因此,严重作弊者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的规定, 也应当适用于已经成为公务员的群体。

  珍惜权力的公信力,避免权力陷入“塔西佗陷阱”,就应当对手握权力者多一些约束和惩戒,“严重作弊永不录用”的规定, 完全可以扩展成“严重作弊终身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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