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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明:性别歧视:女生不应承受之重
//m.auribault.com2013-12-05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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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4日《人民日报》报道,清华大学研究生、本科毕业于京外的985名校,找工作对这样的“天之骄女”来说似乎轻而易举。然而,一路的摸爬滚打让张晓琳逐渐认清现状:找份好工作,不容易;女生想找份好工作,更不容易。在晓琳的宿舍,女生们点开手机,班级微信群发来招聘信息,“又是只招男生,又是男生优先,又与我们无关!”女生们颇为无奈,“只要有一个男生和我们竞争,就想都别想了。”

    “只要有一个男生和我们竞争,就想都别想了”,这是清华女生面对的现实——清华尚且如此,其他学校女生的境遇,可想而知。当然,少数有“好父母”庇护的,无需承受这样的羞辱。

    我用了“羞辱”一词,或许有人认为重了。想一想,近二十年的寒窗苦读,比别人留更多的汗,积累了更多学识,却只因性别而被一次次拒绝。这不是“羞辱”又是什么?

    也在网上看到为用人单位辩护的声音:“现在的女生,刚毕业找工作的时候可能还有点儿想法,说自己也能干事业之类的。等找到了工作,干不了几天想法就全变了,再等生了孩子,就不把工作当回事了。用人单位招了这些人,根本起不了什么作用。”帖子说的,一定程度上是事实,部分女性应提高职业意识。但宪法赋予她们的平等权利、劳动权利决定了,这些问题不是在“入口”就将她们拒之门外的正当理由。

    无需引用法条,其中的歧视如“秃头上的虱子”。事实上,性别歧视问题已存在多年,社会各界也呼吁了多年,但未有明显好转的迹象。对此,清华女生的反应是,“会郁闷,会难过,但我们没有任何办法”——女生可以“没有办法”,但社会必须要找出办法,而不能任性别歧视无休止地存在、发展。

    用人单位之所以敢“为所欲为”,重要原因是现有法律治不住他们。谁都能看出这是明目张胆的歧视,但因为相关立法缺失,什么是性别歧视、歧视者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等,均无章可循;被歧视者依据宪法原则、精神去维权,有很大障碍。包括性别歧视在内的就业歧视立法,应尽早启动。国外惩罚性赔偿做法,尤其值得借鉴。

    彻底告别歧视需完善法律,但这不意味着在法律完善之前我们可以无所作为。私营企业用工自主权和承担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今天暂且不表,但可以明确的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在消除性别歧视方面作出表率。除了生理、体力方面不适宜女性从事的岗位,其他绝大多数岗位人员录用,必须男女平等。考虑到积重难返的现实,从“矫枉过正”考虑,公务员招考、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不妨在招考公告中明确男女比例,一则方便操作,二则便于社会监督。

    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消除一切就业歧视。女生不再因性别歧视流泪的日子,应不会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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