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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2016年7月12日,位于荷兰海牙的南海问题仲裁庭最终做出了不利于中国的仲裁结果,仲裁庭“注意到中国已经损害了了菲律宾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 并且仲裁庭的结论认为“中国宣称在九段线内的历史性权利并无法律基础”等等。但这样一份仲裁结论,是否具有法理和道义上的公正性呢?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间南海问题争端向国际海洋法庭提起仲裁,而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第3条赋予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在特定情形下指认、组建特设仲裁庭的权利,时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日本籍的柳井俊二,成为中菲南海仲裁庭实际上的组建人。2013年4月25日,柳井俊二指认斯里兰卡籍的品托(Pinto)法官为本案首席仲裁员,但因为其妻子为菲律宾人,后品托请辞,在这种情形下,2013年6月24日,加纳籍的门萨(Mensah)法官递补担任首席仲裁员。
在从仲裁庭组建截止2016年7月12日仲裁结果出炉的时间内,仲裁庭至少在两方面存在着合法性问题上的缺失。首先,因为仲裁庭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附件七而成立,因此它能够审理的是海洋法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而根本不能规定领土主权的取得或失去,所以领土争端根本就不是仲裁庭可以管辖的问题。即使是海洋划界争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的条文,让产生争端的缔约方可以依据条文自行谈判解决,而无需仲裁庭解决,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仲裁庭对海域划界争端的可受理性也已丧失。
其次,时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其母国日本与中国存在东海争端的问题尚未解决,而且柳井本人在日本外交部门工作了40余年,曾担任过日本外务省次官、驻美大使。这种曾经具有的显赫的官方身份以及目前中日关系的僵局,使柳井本人在指认五位仲裁员担纲南海争端仲裁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着公正性上的瑕疵,而且这种行为本身就违背了法理上的回避原则。
因此,在管辖权、可受理性乃至仲裁员的指认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仲裁庭就无法律基础去进行实体审判,进而,判决的结果自然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就不存在遵守与否的问题。
再从国际关系的角度讲,虽然世界处于无政府状态之下,国家之上并无存在更高的政治权威,但为了维护战后世界和平,战胜国设计出了如联合国这般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设计意图即是为了摒弃“强权即公理”的霸权思维,从而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世界上的争端,而作为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的海牙国际法庭,其裁决过程和裁决结果当亦如是,体现出公平公正合理,从而彰显海牙国际法庭秉持道义的原则性。
然而从裁决过程看,仲裁庭显然悖离了道义原则:先是仲裁庭五位法官一致强行裁定对菲律宾诉中国的案件享有管辖权,实则无论如何看待该案件,其实质都涉及到岛屿或海域的主权之争,而主权问题并不适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就是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相关条文并不涉及主权归属,这是有据可查无可辩驳的事实,但仲裁庭强辞享有管辖权,这难道是秉持公平公正的道义原则吗?从裁决结果来看,仲裁还保有极强政治目的。仲裁是菲律宾阿基诺三世任总统时期的决定,而菲新政府侯任外长培费克托·雅赛公开对媒体表示,只有与中国进行双边对话,才能解决南海争议。显示出了与中国双边谈判解决争端的意愿,然而美国总统奥巴马与就任的菲总统杜特尔特通电话时,采取了施压手段,逼迫菲方“立场不能动摇”,10余天后,海牙仲裁庭就做出了“立场不动摇”的裁决,这其中包含了最明显不过的政治目的,与其说是菲律宾新政府想要的结果,不如说是一直以来对中国崛起抱以戒心的美国想要的结果,菲新政府意欲谈判解决争端,美国强行塞给菲新政府法律解决争端的药方,而其中海牙仲裁庭的裁决结果既不符合菲新政府的初衷,也表现出对中国主权的践踏,这能说是公平公正的道义之所在吗?
于中国而言,即使海牙仲裁庭的裁决尘埃落定,也并不意味着中国在南海问题上失去了战略腾挪的空间,只要还存在着菲律宾“安全靠美国,经济靠中国”的现实,中国就有机会与菲律宾在双边框架下谈判解决争端。另外,中国政府坚持的“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不执行”的立场,实则是对合法性和道义性缺失的海牙仲裁庭的纠偏,而中国还将一如既往地秉持尊重国际法的原则和信念,并以此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者是湘潭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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