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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敲诈勒索”案的改判,牵动人心。2008年,郭利因女儿摄入含三聚氰胺的施恩牌奶粉而开始维权,最终却以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因拒不认罪,服刑期间也未获减刑。2017年4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宣判,改判郭利无罪,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4月18日《成都商报》)
此案成为错案,首先在于一审、二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犯错误。正如广东省高院在再审中所指出: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看,尚不能认定郭利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消费维权索赔是一种典型的民事纠纷,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消费者与商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打民事官司,而根本不必上升到刑事案件的高度。
此案中一个不容忽视的情节是,此前郭利曾与商家达成协议,郭利获得补偿40万元,出具书面材料表示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在双方再一次的协商中,郭利要求对方再赔偿300万元,于是商家报案,郭利由此因“敲诈勒索罪”而获刑5年。
从法理分析,敲诈勒索罪的成立,需要两个构成要件,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前者而言,郭利因女儿摄入含三聚氰胺的奶粉向商家索赔,这是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后者而言,郭利以“向媒体曝光”为由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也并非威胁或胁迫,而是权利的正当行使,因为商家如果认为消费者的诉求不合理,完全可以拒绝。相比于商家,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不允许消费者使用舆论武器,消费索赔根本就无法平等对话。
因维护消费权益而被判敲诈勒索罪的,郭利并非第一人。某种意义上说,敲诈勒索罪就像是一个消费维权的“陷阱”,消费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掉进去,消费维权面临着巨大的风险。这种现象必须改变。事实上,所谓的天价维权不仅不应该受到苛责,在一些涉及生命健康权的案件中,还应被鼓励。只有更多的像郭利这样的消费者站出来,向商家发起挑战,才能倒逼商家守法守信,保障消费安全。倘若商家动辄就能给消费者扣上一顶“敲诈勒索”的大帽子,掌握了消费维权纠纷的主导权,不仅不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还会极大地挫伤消费维权的积极性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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