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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房地产税时机未到,征收“房屋空置费”也未必那么容易。除了法理层面的顾虑,执行层面的纠结同样显而易见
近日,关于房地产税的话题再度升温。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撰文指出,中国房地产税终究是要向业主开征的,但当下不合时宜。为房地产税的开征铺路,政府可以从空置费、个税、遗产税等多种方式入手,逐渐建立针对住户部门的有效税收征管。对于房屋空置费,钟伟表示可以考虑以水电燃气收费部门为抓手,以房屋物业管理部门为帮手,制定如何认定空置房的标准,并对空置房征费,拒绝缴费者可能会在未来空置房交易过户时遭遇惩罚。
在房地产税无法即刻开征的当下,有专家再一次抛出了“房屋空置费”的概念,似乎也有其道理。其实,从增加购房者“持有成本”的角度说,房屋空置费和房地产税颇有异曲同工之妙。用之来打击投机性购房、抑制房地产泡沫,或许也值得期待。但现实的问题在于,所谓“房屋空置费”到底该如何定性?具体的征收环节又该如何执行?要知道,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其自身有一套完整的法理支撑;而“房屋空置费”作为一项行政收费,则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在“费改税”的大背景下,任何新增的行政性收费实则都该慎之又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以税收为主、政府收费为辅的财政收入体系,乃是大势所趋。置之于这样的语境下,以抑制楼市泡沫为名,新设行政收费项目的思路,注定要被重新审视一番:“房屋空置费”是否于法有据?是否符合整个税费改革的主线脉络?这一切都得详加评估才是。毕竟,楼市调控并不是一个孤立事件,而必须与一系列的社会制度、社会沿革相调适。
专家建议,一二线城市可先行先试征收“房屋空置费”;并提议,可以通过水电燃气等缴费情况评判房屋是否属于空置……而由此所引出的,乃是对“房屋空置费”征收成本的思考。要知道,水电燃气等收费,其实分属于不同的收费主体,要其互相之间进行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势必要颇费周章。再者说,考虑到精准筛选的需要,除了凭借公共缴费状况远程甄别,势必还需要专门人员上门查核、专门督办,这无形之间造成了巨大的征费成本。
开征房地产税时机未到,征收“房屋空置费”也未必那么容易。除了法理层面的顾虑,执行层面的纠结同样显而易见。特别对于一二线城市而言,房屋利用率更高,所有者完全可以通过房屋出租等手段避免房屋空置。诸如此类的“可能性”,都得充分预估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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