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肋式奖励影响举报积极性
胡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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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2
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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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奖励,尽管不能完全用金钱来衡量,但是还是应该做到“有所值”。如果不能做到“有所值”,要笔者说,“奖”不如“不奖”。
武汉市公安交管部门表示,从8月15日至12月31日,武汉交警将针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及部分违法行为开展举报有奖。奖励从20元到300元不等。(8月11日《楚天金报》)
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奖励是公安部门的通行做法。这对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罚违法犯罪人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武汉市推出的针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及部分违法行为开展的举报有奖活动,对其效果,笔者还是表示怀疑。
做任何一件事首先还是要考虑是否“有所值”。武汉提出的奖励办法,最高奖励300元,一般奖励20元。从举报者来讲,既要搜集锁定证据,举报还要费时耗力,并且还要承担举报所可能出现的风险,区区20元的奖励,显然是得不偿失的。估计不会有很多人愿意为了这点奖励去举报。
对于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过去大多数人都是凭着内心的正义感和社会的责任心来进行的。也就是说,他们不是为了利益去举报。但是,进行有奖举报后,可能有人会认为他们的举报就是冲着利益而去的,从而玷污了他们的正义之举。他们自己因此也会想:这样的举报值得吗?
如此一来,看似很有吸引力的奖励措施很可能产生负面效应,对正义的举报产生打击,影响人们的举报积极性。这种“象征性”的奖励就如一个鸡肋,食之无用,弃之有味,最终成为一个累赘。所以,对于奖励,尽管不能完全用金钱来衡量,但是还是应该做到“有所值”。如果不能做到“有所值”,要笔者说,“奖”不如“不奖”。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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