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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对野生动物放生进行规范和管理。三审稿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6月27日新华社)
放生原本是爱护动物与尊重自然的善举,然而近年来,由于放生不规范、不科学等原因,“放生变杀生”的新闻报道屡见报端。这不仅有违放生初衷,更是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生态环境。每一次“放生变杀生”事件发生后,尽管政府职能部门、公益组织和普通民众都对其进行了强烈谴责,且苦口婆心地宣讲“莫使放生变杀生”的大道理,但“放生变杀生”乱象并未得到有效遏制,根源何在值得追寻。
从生态学角度而言,任何一个类别的生态系统都是关联度非常强的体系,随意增减系统中某个生物或改变它们的比例关系,都可能损害、打破系统的健康和稳定。这也是某些放生行为由善举沦为恶行的根本原因。比如,违规放生非本地物种会导致外来物种疯狂侵入,挤压本地物种的生存空间,破坏生态平衡。即使放生本地物种,也必须选择做到“五适”——合适的物种、合适的地点、合适的时间、合适的方法以及合适的数量来放生。此前曾有媒体曝光浙江温岭、山东淄博、河北兴隆曾发生过在居住小区或村庄附近放生毒蛇的事件。其中河北兴隆苗耳洞村被十余名放生客放生上千条蛇,逼得村民紧急参加“打蛇行动”,便是一个教训深刻的反面教材。
一些人为何会选择错误的放生方式?具体原因难以枚举,但归结起来不外乎如下两点:一方面,由于放生者普遍缺少专业放生的知识储备,对于动物的生活习性、物种的动态平衡等知之甚少,放生时往往想在哪放生就在哪放生,想放生什么就放生什么,却忽视了对类似放食人鱼、毒蛇、鳄龟等放生行为破坏生态环境的风险评估。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有关“放生”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以及监管执法的缺位与疲软,导致每当发生“放生变杀生”事件时,社会舆论往往只能给予道义上的谴责,对任性放生者未能产生有效的警示、教育、威慑作用。
此次修订草案三审稿的亮点,除了明确放生技术指导、监管单位外,更是规定了放生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对任性放生果断说“不”,要求放生必须科学理性,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规定,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可见,三审稿是对放生乱象一次精准的把脉问诊,其效果值得期待。
当然,立法规范放生行为,只是整治放生乱象的重要一环与关键一步。遏制放生乱象,从根本上讲,还需要职能部门及公益组织大力传播与倡导文明、理性、科学放生的理念,使放生者从内心里认识到善待生命的真谛,真正敬畏生命与法律。如此,任性放生的行为,才会逐渐淡出我们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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