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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官网挂出的《广东省完善城乡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广东拟于明年整合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等。同时还大幅提高大病医保的保险限额,要求原则上不低于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四倍,其中低保户等困难群体更是不设上限(6月6日《新快报》)。
广东的城乡医保报销新政(征求意见稿)可谓亮点多多,尤其是提高大病医保的保险限额,且针对低保户等困难群体不设上限等政策能够减轻更多人的就医压力。然而笔者认为,要想有效解决绝大多数人的后顾之忧,还须设计出更加科学、合理、灵活、人性的大病医保报销政策,进而让更多人免于因病致贫。
首先,对于如何界定“大病”,该方案中并未有所体现,这不得不说留有遗憾。目前对“大病”有不同的界定标准,从伦理学角度讲,就是容易危及生命、导致死亡的疾病;从经济学角度看,就是医疗费用很高的疾病;从医学角度讲,就是小医院看不了必须到大医院看的疾病。目前各地的政策多是从医学角度界定,仅列入先天性心脏病等二十多种疾病。但此种模式显然不利于保障更多群体,因此不妨将产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标准。
要知道,医学上难以治愈的特殊疾病虽然花费较高,但需要支出高额医疗费用的未必都属于特殊疾病,很多普通疾病尤其是慢性病的花费同样很高。而且,患特殊疾病的人毕竟是少数,患花费较高的普通疾病才是医疗领域的普遍状况。拘泥于少数特殊病种的报销政策,无疑抬高了门槛,将许多需要救助的人拒之门外,进而让很多家庭因过度的医疗支出而返贫,更可能导致出现令人唏嘘的“锯腿治病”等惨剧。
此外,对低保户等困难群体不设报销上限尽管值得肯定,但却忽略了事物处于不断变化的发展规律。按照目前的民政救济政策,低保户的门槛比较高,认定比较难,这样的话,很多需要救济的患者无法享受不设上限的报销政策。尤其是,不排除一些游离于低保边缘的患者因病返贫后却未能及时享受低保待遇,更无法享受特殊报销待遇。
医疗保障的主要功能在于确保公众能依靠社会保障的兜底功能实现“病有所医”,不至于因病致贫。这就要求大病医保应覆盖更多的社会成员,涉及所有可能给患者带来巨大经济负担的疾病。由此,理应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界定标准,并参照人均收入水平,兼顾地域差异和城乡差别,将更多患者纳入大病医保覆盖范围。同时,不必拘泥于低保户方可不设报销上限的苛刻标准,而是以更加灵活人性化的标准设定报销比例。
当然,这一政策也会加大医保基金负担,但只要做到严格把关,杜绝天价医疗、过度治疗等不当支出,严惩恶意骗保等违法犯罪行为,就能切实防范医保基金被人为“掏空”的尴尬。进而切实发挥大病医保的救济功能,并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形成合力,共同构成坚实有力的医疗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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