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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旬阳县一女子卡里十一万多元莫名其妙被河北保定某法院执行划扣走了,原因竟是因为另一个与其同名同姓的人拖欠他人债务未履行。该女子数次向法院反映并提交证据,但法院却寄来一份执行听证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赶往保定参加听证。(5月26日《华商报》)
且不谈该法院在收到该女子诉求与证据之后的处理方式是否合法合规,也不谈这种处理方式所折射出的执法部门的傲慢姿态以及有错必改意识的缺乏。相比上述问题,另一个问题或许更为重要,即仅仅因为同名同姓,执法就能出现错误,执法何以如此低能。
该女子的遭遇并非孤例。在以往的新闻报道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执法部门因同名同姓就出错的案例,甚至有人因为与某犯罪嫌疑人同名同姓就被跨省抓捕。这样的案例屡屡发生,不免令人怀疑执法能力低下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的确,同名同姓可能会是导致执法出错的一个因素。但在当今高度信息化、网络化的社会里,一方面,信息提取及查询极其方便,尤其是执法部门,掌握着公民大量的信息,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联动沟通几乎无障碍,正确确认一个人的身份并非难事。另一方面,建构个体身份的信息丰富多样,尤其在中国这样高度户籍化的社会中,姓名、照片、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户籍地址,乃至档案履历等等,都能证明一个人的身份。姓名固然是一个参考要素,但绝非关键的要素,更不是唯一的要素。在这样的情况下,执法部门仍然常常发生仅仅因为同名同姓就抓错人、扣错钱的事,出现这种只要简单地核对下身份证号码就可以避免的错误。这难免令人担忧。
表面上看来,这是一种执法的懒惰与低能。但这样的懒惰与低能,症结在于某些执法机关对公民权利与执法程序的漠视。
首先,执法部门是为保障公民权利而设的,但某些执法部门却存在着漠视公民权利的心态。正因为有此心态,所以在执法过程中,本来举手之劳就能避免的错误也就发生了。
其次,公民权利、正确执法需要执法程序来予以保障,若漠视执法程序,即便有再持重的心态,也很难避免执法错误,这当是一个常识。实际上,在这些因同名同姓而执法出错的案例中,我们相信,如何正确确认被执法人的身份,法律规范应当有明确而详细的标准流程。标准流程绝不可能仅仅依靠姓名就可以允许执法者武断执法。我们据此也能大致推断,在外界看不见的“里子”中,执法流程可能没有得到忠实的执行。
实际上,在上述二者之外,此类错误执法所体现出的另一种在执法机关普遍存在的心态尤需要引起社会的警惕,即权利置换的心态。所谓权利置换,意指执法部门以保障某项公共价值、某个人的权益为由,例如抓捕一个恶人、清偿某项欠款,本着宁可做错、不可放过的心态,错抓错扣,却往往伤害、忽视了另一项公共价值、另一个人的权益。
在执法机关看来,这种权利置换或许是一笔划算的买卖。但实际上,在这一权利置换的过程中,执法机关所伤害的价值与权益,其重要性要远远超过他们所维护、保障的价值与权益。因为,权利的置换同时意味着执法权的滥用。换言之,权利的置换往往伤害了权力的合法、审慎使用这一公共价值。而在一个社会中,权力的合法、审慎使用才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价值所在,是社会公正、有序的根基。抓捕一个坏人、清偿一个人的欠款,即便其保障的是社会的安全秩序与诚信体系,但其伤害了社会的根本价值。对于社会来说,这样的买卖依然是得不偿失的。
因为中国人的取名特点,同名同姓的实在太多,如果仅仅因为同名同姓就可能人被抓、钱被扣,这样的社会环境令人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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